安政行复决字〔2023〕44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2-07 11:24 信息来源: 县司法局 浏览数:
安化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安政行复决字〔2023〕44号
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地:安化县东坪镇陶澍大道271号 法定代表人:陈刚,局长。
申请人因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其举报处理结果,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将举报事项是否立案的决定告知申请人的行为违法; 2.责令其依法履职,将举报事项是否立案的决定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称:申请人购得过期食品,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于2023年6月28日通过顺丰快递向被申请人实名投诉举报安化县XX超市(以下简称“被投诉举报人”)。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29日收到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申请人在投诉举报函中明确要求被申请人就投诉和举报事项分别作出处理,但至今被申请人未将举报事项是否立案的决定告知申请人。 被申请人在接到申请人的实名投诉举报以后,在法定期限内未告知申请人对举报事项是否立案的决定,明显违反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申请人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投诉举报函、购物小票照片、邮寄凭证。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投诉举报人的违法事实不成立。 1.申请人于 2023年6月6日在12315平台投诉,称其在被投诉举报人处购买了1瓶过期的150ml装“椰岛海王酒”。 2.被申请人执法人员于2023年6月7日收到投诉信息后,当即对被投诉举报人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申请人所称的过期产品。被投诉举报人提供了详细的产品进货记录,证明其于2021年11月10日从湖南百特仓食品有限公司进购了1件“椰岛海王酒150ml”。该产品的保质期为5年,超市内不存在其它库存产品,也没有进购过其他批次的产品,故被投诉举报人认为申请人所称的过期“椰岛海王酒”不是超市内销售的产品。本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6月8日在12315平台向申请人作了反馈。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行政行为程序合法。 关于申请人提交的投诉,由于被申请人已于2023年6月8日在12315平台对其进行过受理和回复,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二)法院、仲裁机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机关、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已经受理或者处理过同一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并通过电话告知申请人。对于申请人提交的举报线索,依法决定不予立案并通过电话告知申请人。 被申请人在处理过程中依法进行了登记、勘察、调查询问、拍照、告知处置结果,处理上遵循法律的规定进行。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处理程序合法,处理内容适当。请求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 被申请人提交了当时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证据等材料。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6月4日在被投诉举报人处购买了1瓶150ml装“椰岛海王酒”。申请人认为该酒的生产日期为2018年5月2日,保质期五年,至购买时已过保质期,于2023年6月6日通过12315平台投诉,要求退赔费用。 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后,于2023年6月7到被投诉举报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并询问其负责人。在现场未发现申请人所称的过期产品。被申请人经核查后无法确定被投诉举报人存在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于2023年6月8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同日被申请人在12315平台向申请人作了反馈,告知申请人因其有多起以索赔、获取奖励为目的的投诉举报,不是为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该投诉不予受理。 2023年6月28日,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投诉举报函,要求被申请人依职权就投诉和举报分别作出处理,立案处罚后给予举报奖励并返还所提供的购买实物。2023年6月29日被申请人门卫签收该邮件。被申请人对该投诉举报函没有作出处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其举报事项,通过邮寄方式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答复书、身份证复印件、投诉举报函、购物小票照片、邮寄凭证、12315投诉单、现场笔录及照片、营业执照、询问笔录、不予立案审批表等相关证据材料在卷佐证。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投诉由被投诉举报人实际经营地或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本案中,被投诉举报人的实际经营地和住所地均在安化县,被举报行为发生地也是在安化县,因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具有管辖处理权。 申请人2023年6月28日向被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函,与其在2023年6月6日通过12315平台提交的投诉单,涉及的被投诉举报人和事由均一致。对于投诉事项,被申请人依法不予受理并将结果在12315平台告知了申请人。对举报事项,被申请人到被投诉举报人处进行了现场检查,在经核查后无法确定被投诉举报人存在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按程序审批后作出不予立案决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举报的处理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因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函里包涵了举报内容,且是实名举报,被申请人虽就同一事项在此前进行了核查并按程序审批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但在收到该举报后没有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告知申请人,属于程序违法。被申请人在答复中称已通过电话告知了申请人,但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应视为没有告知。鉴于申请人已通过行政复议知晓了被申请人对其举报的处理结果,为节约行政资源,无须再责令被申请人进行告知。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将不予立案决定告知申请人张某的行政行为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安化县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3日
责任编辑: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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