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政行复决字〔2024〕9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4-22 11:22     信息来源: 县司法局     浏览数:

安化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安政行复决字〔20249

 

申请人:熊某

被申请人:安化县自然资源局

住所地:安化县城南区雪峰湖大道818号

法定代表人:刘卫方,局长。

 

申请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开始向清塘铺镇人民政府、清塘铺镇执法大队就清塘铺镇XX村村民熊某秋占用破坏基本农田一事进行举报,一直没有处理,其间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益阳市人民政府进行举报均未得到相关处理结果。2023年12月15日申请人向湖南省自然资源厅进行举报,湖南省自然资源厅于2023年12月21日分级分类至安化县自然资源局。安化县自然资源局以事项不属于信访受理为由不予受理。转交给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又移交至清塘铺镇综合执法大队。申请人是向清塘铺镇综合执法大队进行反馈得不到处理才向上进行举报,现在等于事情又回到了原点。如果清塘铺镇综合执法大队又不进行处理,是不是本人的举报就可以无限的推诿下去了。

申请人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短信记录、不予受理告知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3年12月份,申请人就清塘铺镇XX村村民熊秋占用基本农田修建房屋及便道一事信访至湖南省自然资源厅,省自然资源厅将该信访事项转送至被申请人办理。被申请人经认真审查,认定其反映的事项不属于信访受理的范围,应当通过行政程序处理,将该事项移交给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大队查处。经查实熊秋在 2021年 4月份进行老屋改建时,占用耕地新建了一间杂屋,用作老屋改建期间的过渡房。但熊秋在新房建成入住后没有将占用耕地修建的过渡房拆除,而是当作杂屋继续使用,又因邻里纠纷新修了一条便道。申请人将此事举报后,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均进行了实地调查,并对能秋占用耕地新建的过渡房在 2023年9月份即进行了拆除复耕。关于熊某秋新修建的便道,据当地人反映,熊秋是因为邻里纠纷导致原有通道不方便出行,基于不得已而修建。考虑到熊秋一家人出行的实际情况,只能等其纠纷得到妥善解决,熊秋一家人有便利的出行通道后,才方便将该便道拆除复耕。因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反映的事项已经实地调查,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了妥善处理,且所作处理并无不当,根本不存在不作的问题。

被申请人提交了当时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证据等材料。

经审理查明:2023年12月15日申请人向湖南省自然资源局厅写信反映安化县清塘铺镇XX村村民熊某秋占用基本农田修建房屋及便道未办理任何手续。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将该事项转至被申请人办理。2024年1月4日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反映的事项涉嫌破坏基本农田,应当通过行政程序处理,不属于信访受理的范围,对申请人作出不予受理告知并将案件线索移交至县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申请人认为其多次举报,一直得不到处理,被申请人现在又将举报线索移交,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于是通过网上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秋在 2021年进行老屋改建时,占用耕地建了一间杂屋一条便道,杂屋为其用作老屋改建期间的过渡房。但熊秋在新房建成入住后没有拆除而是当作杂屋继续使用2023年8月24日,被申请人收到对该线索的举报后到现场核查了情况,对下达了限期拆除通知。2023年9月18日,被申请人组织执法人员对杂屋进行了拆除并复耕,但便道因考虑到户的出行问题没有同步复耕。2024年1月4日,县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收到被申请人移交的案件线索后,委托清塘铺镇人民政府进行调查。2024年3月5日清塘铺镇人民政府同意呈请对涉嫌破坏耕地修建进屋道路进行立案调查,现该案件仍在调查处理中。

上述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答复书、身份证复印件、短信记录、不予受理告知书、移送函、回复、现场照片、立案呈批表、进屋道路执法测量用地项目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执法测量勘测定界图、三区三线2022分析结果等相关证据材料在卷佐证。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因此,被申请人对本案申请人举报违法占用土地的线索具有管辖处理权。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举报线索后,将线索移交至县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县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根据被申请人与清塘铺镇人民政府签订的委托协议,委托清塘铺镇人民政府进行核查。清塘铺镇人民政府根据核查情况,已呈请对涉嫌破坏耕地修建进屋道路进行立案调查,现该案件仍在调查处理中。由此可见,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没有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熊某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安化县人民政府

                                                          2024321日

 

责任编辑: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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