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政行复决字〔2024〕18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4-23 11:24 信息来源: 县司法局 浏览数:
安化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安政行复决字〔2024〕18号
申请人:黄某。 被申请人:安化县自然资源局 住所地:安化县城南区雪峰湖大道818号 法定代表人:刘卫方,局长。
申请人因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履行法定查处职责并将查处结果书面送达申请人。 申请人称:2015年,黄某海在申请人承包的基本农田上建造房屋,申请人多次要求黄某海拆除违法建筑,但是均被拒绝,且该违法建筑使用至今,违法行为存续至今。为维护自身权益,2023年11月10日申请人通过EMS向被申请人邮寄了《履行法定(查处)职责申请书》等材料,请求被申请人依法对黄某海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经查询,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3日收悉,但是黄某海至今依旧占有申请人农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具有相应法定职责,但在收到申请人的履职申请后并未依法履行其法定职责,对黄某海侵占农田之行为进行查处。 申请人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履行法定(查处)职责申请书》、邮寄凭证及查询记录、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照片、委托手续。 被申请人答复称:申请人陈述,黄某海于2015年占用其承包的基本农田修建房屋,被申请人对黄某海的违法行为没有进行查处,该违法修建的房屋也未被拆除。经查实,黄某海是XX镇XX村一组村民,2015年9月4日,黄某海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占用XX镇XX村一组稻田52.8㎡修建住宅,所占用的稻田属于其自家责任田。被申请人制止未果,于2017年11月9日对其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对黄某海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2018年机构改革后,对农村村民违法修建住宅的查处职责由农业农村部门承接,2023年11月份,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履行法定(查处)职责申请书》时,被申请人已经不再具有行使查处农村村民违法建房的法定职责。因此,申请人陈述的事实不属实,被申请人对黄某海违法建房的行为已经依法进行查处,不存在未履行法定职责的问题。2018年机构改革后,被申请人不再具有查处农村村民违法建房的法定职责,更不存在未履行法定职责的问题。 被申请人提交了当时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证据等材料。 经审理查明:安化县XX乡XX村一组村民黄某海未经有权机关批准,于2015年9月4日擅自动工占用XX乡XX村一组稻田52.8㎡修建住宅。原安化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9月15日对黄某海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2016年5月5日对黄某海非法占地进行立案调查,2017年11月9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黄某海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在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52.8㎡土地上修建的房屋及其他附属设施。2017年11月13日,黄某海签收了该处罚决定书。申请人认为黄某海非法占用的土地系申请人承包的基本农田,且在该土地上修建的房屋一直没有拆除,遂于2023年11月10日通过EMS向被申请人邮寄了《履行法定(查处)职责申请书》等材料,请求被申请人依法对黄某海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3日收悉,但一直未进行书面回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答复书、身份证复印件、《履行法定(查处)职责申请书》、邮寄凭证及查询记录、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照片、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等相关证据材料在卷佐证。 本机关认为: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前提是法律、法规、规章赋予了其职能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正,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八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本案系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查处黄某海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为,黄某海是安化县XX乡XX村一组村民,根据该条规定,从2020年1月1日起,对黄某海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为应当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理,被申请人已不具有相应的职能职责。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黄某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安化县人民政府 2024年4月12日
责任编辑:县司法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