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林业的法律、法规、政策,拟定并负责实施全县林业及其生态保护与生态修复的政策、发展战略和规划。承担监督、管理全县林业生态建设。
(二)负责推进全县林业改革相关工作,指导、监督实施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重大改革;拟定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 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林木承包经营和林地流转工作。
(三)负责本县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湿地公园、森林公园和各级自然保护区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森林、 湿地、地质公园和自然保护区的建设;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 物资源的保护监督管理,开展森林、湿地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 动态监测与评价;负责生物多样性工作;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 植物的救助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管理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猎 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根据上级有关规定,拟 定及调整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植物名录,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 发布;负责濒危物种进出口和国家及省、市保护野生动物、珍稀野生动物及其新产品出口的管理工作。
(四)负责全县林业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县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国土绿化、林业基 地等项目工程建设;负责全县退耕还林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全县 石漠化防治工作;组织指导、监督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工作;组织指导、监督林木种苗、林木花卉发展与培育工作;组织指导全民义务植树工作;承担县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五)负责组织全县森林资源的保护与发展,监督森林资源的利用。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县的森林采伐限额;监督林木的凭证采伐;负责林地管理,指导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监督实施;承担林地征收、征用与占用申报的初审工作;指导公益林管理和国有森林资源管理工作。
(六)负责全县森林资源动态监测,林业项目的规划设计与验收,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咨询服务。
(七)负责生态公益林、天然商品林管理与培育、保护及林 业生态修复与治理工作;监督管理森林资源的开发利用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全县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
(八)联系指导森工企业的经营管理协调、指导木材及其他林产品的生产经营。
(九)制定全县林业产业发展政策,合理调整林业产业发展 布局,促进林业产业协调发展。按照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监 督实施林业产业技术标准,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促进林木资源合理利用;指导生态扶贫及乡村振兴相关工作。
(十)监督管理林业资金和国有资产,提出林业预算内投资、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组织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与实施。
(十一)指导森林生态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与管理,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十二)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协同县应急管理局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实施,负责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
(十三)承担林业行政执法职责,负责相关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负责林业科技、教育和全县林业系统人才队伍建设。
(十四)负责山林纠纷调处行政调查、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等工作。
(十五)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