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HDR-2018-01007
安政办发〔2018〕33号
安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救助水平和
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局办、直属机构,各垂直管理单位:
为保障全县城乡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落实农村低保标准与国家扶贫标准“两线合一”,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同步提高,根据《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调整全省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指导标准和救助水平的通知》(湘民发〔2018〕9号)、《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救助水平和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益政办发〔2018〕11号)精神,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18年1月1日起提高全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救助水平和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全县城乡低保标准
1.提高全县城镇低保标准。全县城镇低保标准由 420元/月提高到430元/月。
2.提高全县农村低保标准。为确保全县农村低保标准不低于国家扶贫标准,全县农村低保标准由3036元/年提高到3200元/年。
二、提高城乡低保救助水平
2018年城乡低保月人均救助水平分别不低于320元/月和170元/月,农村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救助水平不低于3200元/年。
三、提高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1.提高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城镇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546元/月提高到560元/月,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3934元/年提高到4160元/年。
2.提高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
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供养人员年照料护理费按照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1/3确定为每人每年4520元,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供养人员年照料护理费按照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1/6确定为每人每年2260元,全自理的特困供养人员年照料护理费按照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1/10确定为每人每年1356元。照料护理资金原则上不发给特困供养人员,一般直接拨付给供养服务机构或社会化发放给照料护理人员。
四、工作要求
1.提高思想认识,确保落实到位。提高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是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确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精心组织实施,全力抓好落实。
2.加强动态管理,确保对象精准。要严格按照政策落实好城乡低保、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和城乡特困供养人员的审核审批工作,坚持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做到不错不漏,精准认定。要进一步加强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在政策、对象、标准、管理、信息等方面的衔接。
3.积极筹措资金、确保发放到位。县民政、财政要积极配合,做好资金测算,统筹使用中央和省市补助资金。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资金筹措力度,要足额预算配套资金,做到兜底保障。要加快资金拨付进度,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安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安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