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全面压实安全生产“四大责任”(干部领导责任、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党政属地责任),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全县不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非安全生产事故,确保全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根据省、市安委会关于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统一部署以及《益阳市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三年行动专题实施方案》、《安化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计划》,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强化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深化源头治理、系统治理和综合治理。通过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行动,解决当前安全生产领域比较突出的非法违法问题,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法制意识,坚决维护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和法律尊严,维护政府监管权威,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权益,推动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和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监管主体责任,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防因非法违法行为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确保实现全县安全生产“一坚持三坚决一确保”的工作目标,暨“坚持生产经营性和非生产经营性安全事故同步防控,坚决杜绝较大及以上事故,坚决遏制一般事故,坚决防范自然灾害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确保全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力争进入全省安全生产先进县市区行列”,全力维护全县平安稳定。
二、重点任务
在全县所有乡镇(管委)、所有行业领域、所有生产经营企事业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行动,突出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消防、金属冶炼、粉尘防爆、有限空间作业、特种设备、民爆物品等重点行业领域和人员密集场所,采取更加严厉、更加有效的措施,集中打击、整治一批当前表现突出的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
(一)共性问题
1.无证、证照不全或证照过期、超许可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2.被暂扣证照或被责令停产整顿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经营的;
3.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4.非法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5.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按时按要求落实整改的;
6.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7.未通过复产复工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经营的;
8.未按照“安全责任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应急救援到位”要求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
(二)专项问题
1.矿山方面
(1)非法盗采、超深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
(2)未依法履行有关审批程序,擅自从事勘探,或以采代探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的;
(3)未依法履行有关审批程序,擅自从事建设和生产,或以采代建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的;
(4)地下矿山未按设计组织生产的;
(5)矿井通风系统不完善或主通风机随意停开的;
(6)小型采石场不分台阶开采的;
(7)尾矿库违规排放的。
(牵头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安化分局、县应急管理局;其中第(1)(2)项由县自然资源局牵头,第(7)项由市生态环境局安化分局牵头,其他项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
2.烟花爆竹方面
(1)烟花爆竹非法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的;
(2)下店上宅、前店后宅、集中连片经营的。
(牵头责任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其中,烟花爆竹运输、燃放、销毁、处置由县公安局牵头组织;其他由县应急管理局组织)
3.危险化学品方面
(1)非法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或未经许可或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的;
(2)无证或超许可范围从业、违反作业规程、安全距离不足,非法改装、认证,违法挂靠、外包,违规装载的;
(3)违规进行倒罐、动火、受限空间作业,罐区和化工市场安全距离不足、仓储与经营混杂的;
(4)未进行重大危险源评估、备案的;
(5)冠名“生物”“科技”“新材料”等企业的注册生产经营范围与实际不一致的;
(6)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未整改而继续生产、经营的。
(牵头责任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安化分局、县商务局;其中,危险化学品运输方面由县公安局牵头组织,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方面由市生态环境局安化分局牵头组织,非法加油站取缔由县商务局牵头组织,其他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
4.交通运输方面
(1)“两客一危一校”车辆“五不两确保”措施不落实的;
(2)超载、超速、超员、疲劳驾驶,酒驾毒驾,以及无驾驶证、驾驶证与所驾车型不符、无从业资格证驾驶营运车辆的;
(3)非客运车辆违法载人的;
(4)货车“大吨小标”及非法改装车辆从事运输的;
(5)不具备营运资格车辆非法跨区域营运的;
(6)客运车辆擅自变更行驶路线或驾驶员私拉乱运、异地经营的;
(7)客车不进客运站,在旅客集散地非法违法载客的;
(8)旅游包车未取得包车证或持空白包车证的;
(9)水上非法运输、违法生产作业的;
(10)其他交通问题顽瘴痼疾。
(牵头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县教育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
5.建筑施工方面
(1)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施工的,施工单位无资质、超资质从事施工活动的,挂靠、转包或违法分包施工的;
(2)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各方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许可范围承揽业务的,以及不履行合同、将承揽的业务非法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3)无施工许可证、无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
(4)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证书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
(5)不按专项设计方案施工的;
(6)随意压缩建设工期的;
(7)停工整改未经复查合格擅自组织施工的;
(8)抗拒安全执法检查,拒不执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停工整改指令的。
(牵头责任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管执法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发改局)
6.消防方面
(1)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
(2)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
(3)单位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4)单位建筑消防设施损坏、不能正常运行、擅自关停,或者消防控制室人员没有持证上岗、不会操作设施设备的。
(5)辖区内企业、建筑工地、居民集居区以及车站、码头、超市、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存在违章动火作业的。
(牵头责任单位:县消防救援大队)
7.民用爆炸物品方面
(1)超许可品种、数量的生产销售行为以及其它非法生产、销售、运输、违规使用、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
(2)生产销售民爆物品未按规定进行备案,无证、证照不全或超出许可期限的;
(牵头责任单位:县公安局)
8.工贸行业金属冶炼、粉尘防爆及有限空间作业方面
(1)金属冶炼高温熔融作业和煤气使用安全措施不落实的;
(2)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未依法履行相关手续的;
(3)粉尘涉爆企业危险场所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4)粉尘涉爆企业除尘系统安全技术措施得不到保障的;
(5)粉尘爆炸危险作业场所动火措施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6)粉尘爆炸危险作业场所无定期清扫制度或执行不力的;
(7)有限空间作业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识的;
(8)有限空间作业未严格实施作业审批制度的;
(9)有限空间作业未坚持“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作业程序的。
(牵头责任单位:县应急管理局)
9.特种设备方面
(1)无证、超范围或者许可证过期从事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的;
(2)使用非法特种设备、未经检验或超过检验有效期特种设备、从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3)伪造许可证书、检验检测报告的;
(4)非法生产使用简易升降机、拼装电梯、非法锅炉、报废气瓶的;
(5)新材料、新设计、新装备、新技术未经安全检测核准投入使用的;
(6)露天使用的特种设备(包括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和客运索道)、公共场所电梯等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未消除仍在使用的。
(牵头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0.农业农村方面
(1)非法生产、经营农药的;
(2)非法捕捞水产品的;
(3)未经法定程序批准,而私自设点屠宰畜禽上市的。
(4)沼气等再生能源利用未按规定程序作业的;
(5)其他农业机械方面的顽瘴痼疾;
(6)非法采伐林木存在安全生产重大隐患的;
(7)非法在野外用火而造成森林火灾隐患的。
(牵头责任单位:(1)(2)(3)(4)(5)县农业农村局牵头,(6)(7)县林业局牵头)
11.文化旅游方面
(1)文化、旅游、体育市场的非法生产经营行为。文旅牵头,公安、消防部门参与。
(牵头责任单位: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县公安局、县消防救援大队)
12.应急管理方面
(1)未建立应急救援机构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高危企业没有建立救援队伍或未与邻近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的;
(2)未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且未按规定进行备案、培训和演练的;
(3)未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4)封闭应急救援通道的;
(5)未按规定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的。
(牵头责任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
三、时间安排
从2021年1月至2022年12月,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2021年1月)。按照统一部署,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和有关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细化实施方案,明确具体目标任务、时间进度和责任措施,做好宣传发动和工作部署。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县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的实施方案于1月30日前报县安委办(邮箱479852458@qq.com )。
(二)组织实施(2021年2月至12月)。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组织本辖区、本行业企业对照实施方案开展自查自纠,明确工作重点和主攻方向,扎实开展打非治违工作。同时组织开展全面细致的督导检查和执法检查,推进打非治违工作向纵深发展。有关检查综合情况应及时报告县安委办。
(三)巩固提升(2022年)。结合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各相关单位和企业工作开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打非治违”回头看,深入分析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和共性问题,健全完善有关法规制度和政策措施,逐项推动落实。结合各地各单位经验做法,梳理总结一批典型成果,供各地学习借鉴和推广。
四、保障措施与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联合执法。安化县成立以县长任组长、常务副县长任常务副组长,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和县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县应急局,统筹、协调、推进、检查全县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乡镇人民政府(管委)和县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要加强对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明确专门机构,组建专门队伍,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和保障制度。各专委会要发挥指导协调作用,结合本单位本行业实际,周密部署,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建立由县安委会统一领导、乡镇人民政府(管委)、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打击非法违法联合机制,提高执法效率,形成打击非法违法合力。
(二)坚持铁腕执法,突出工作实效。要抓住关键环节,明确打击重点,对情节恶劣、屡禁不止、可能导致较大事故的典型非法违法行为重拳出击,铁腕执法,依法严惩,通过严厉查处一批安全生产严重违法行为,形成强大的影响力和威慑力。要查清、斩断非法生产原料供应和产品销售的经济链条,坚决防止前纠后犯、死灰复燃。要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等手段,进一步强化执法责任和措施,切实做到“四个一律”(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三)严肃事故查处,严格责任追究。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各有关部门要依法从严对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进行坚决打击。对打非治违工作不认真、走过场的地区要通报批评。对玩忽职守,导致恶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务求本次 “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四)加大宣传力度,强化舆论引导。要广泛利用广播、电视、微信公证号等新媒体,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加大舆论和群众监督力度,充分依靠和发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通过设立举报电话、网络邮箱、微信公众号等方式,鼓励人民群众举报各类非法违法行为。对举报属实的及时兑现奖励,举报一起、查处一起、追究责任一起,并保护举报人相关权益。坚持和完善“黑名单”制度,对严重非法违规行为导致的事故和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严重的乡镇(管委)、相关单位和企业,要坚决予以曝光,并依法依规纳入“黑名单”管理,实行联合惩戒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