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安化县惠民殡葬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作者:安化县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3-08-31 08:41     信息来源: 安化县民政局     浏览数:


征集部门: 安化县民政局殡葬管理所

开始时间:2023-08-31

结束时间:2023-09-15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提升殡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减轻人民群众办丧负担,推动移风易俗,建设公益、惠民、绿色、文明殡葬,根据《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18〕5号)、《关于免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的通知》(湘民发〔2014〕58号)、《关于推进节地生态安葬的实施意见》(湘民发〔2016〕39号)、《关于开展全省殡葬改革综合试点工作的通知》(湘民发〔2022〕12号)等文件精神,拟草《安化县惠民殡葬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3年9月15日前,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安化县民政局殡葬管理所提出。

通讯地址:安化县民政局308室殡葬管理所

联系人:夏浪,联系电话:19173756688

邮箱: 479561640@qq.com

附件:安化县惠民殡葬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

安化县惠民殡葬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提升殡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减轻人民群众办丧负担,推动移风易俗,建设公益、惠民、绿色、文明殡葬,根据《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18〕5号)、《关于免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的通知》(湘民发〔2014〕58号)、《关于推进节地生态安葬的实施意见》(湘民发〔2016〕39号)、《关于开展全省殡葬改革综合试点工作的通知》(湘民发〔2022〕12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对象

具有我县户籍且在我县殡仪馆实行火化的死亡人员

二、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项目

1、普通殡葬专用车遗体接运费(县内);

2、遗体火化费(平板炉)

3、一个普通卫生纸棺

4、一个普通骨灰盒。

5、我县户籍的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死亡后租用小悼念厅(不超过三天二晚)租金减免50%,采取骨灰寄存方式的免除20年管理费。

三、费用减免标准

基本殡葬服务减免项目具体标准按县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并按殡仪馆提供的实际发生项目减免,若自愿选择上述项目以外的服务项目或者选择上述项目中更高档次的服务以及非殡仪馆提供的服务所产生的费用由逝者家属自行承担。

四、办理流程

安化县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业务由殡仪馆具体承办。办理程序如下:

1.申请经办人(逝者的直系亲属或法定委托人,下同)出示本人身份证和逝者的户口本、身份证、死亡证明,填写《安化县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减免审批表》)。

2.审批。实施遗体火化的殡仪馆负责对经办人提交的材料(经办人身份证和逝者的户口本、身份证、死亡证明及《减免审批表》)逝者社保信息进行核实后,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在结算时直接给予减免并在火化证书上注明已减免基本殡葬服务费用。

五、惠民殡葬棺木奖补

实施火化的逝者原存放的棺木可以采取自愿形式进行回收,回收成品奖补1000元/一副,半成品奖补500/一副。

六、减免及奖补试行时间

2023年12月20日零时起至2026年12月31日零时止。

 

附表:安化县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申请审批表

 

 

附表:

安化县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申请审批表

 编号:    年第   

逝者

基本

情况

   

 

 

户口所在地

 

生前住址

 

是否享受丧葬补助

 否□

身份证号码

 

死亡时间

 

办丧地点

 

火化时间

 

火化地点

 

火化证编号

 

申请人

基本

情况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与死者关系

 

常住地址

 

申请减免项目及减免金额(元)

遗体

接运费

遗体

火化费

普通

纸棺

普通

骨灰盒

悼念厅

租用费

骨灰

寄存

合计

 

 

 

 

 

 

 

本人承诺:

    保证符合申请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条件,所填信息和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真实有效,如有造假、谎报、骗取费用或者所代办的逝者骨灰有装棺下葬行为,愿承担一切后果和责任。

申请人(签名并摁手印):                                     

审核

审批

意见

殡仪馆核批意见:

 

1、证明材料已核收;

2、核定减免项目     个,减免金额合计         (元)。

 

审核人(签字):

(单位盖章)

                                                        

说明:1、经办人身份证、逝者身份证、户口簿和死亡证明(原件验证,复印件留存)。

2、在出具的发票原件及火化证和死亡证明上加盖“已领取殡葬服务减免费用章”。

3、未发生的减除项目及费用不折现、不折抵。

 

责任编辑: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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