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安化县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作者:安化县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3-08-31 08:41     信息来源: 安化县民政局     浏览数:


征集部门: 安化县民政局殡葬管理所

开始时间:2023-08-31

结束时间:2023-09-15

为加强县级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建设和管理,贯彻落实民政部等9部委《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民发〔2016〕21)号)精神,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县级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等5个办法的通知(湘民发〔2023〕30号)等相关规定,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全面推行火化,实行绿色生态节地安葬,有效治理乱埋乱葬行为,特拟草《安化县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3年9月15日前,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安化县民政局殡葬管理所提出。

通讯地址:安化县民政局308室殡葬管理所

联系人:夏浪,联系电话:19173756688

邮箱: 479561640@qq.com

附件:安化县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附件:

安化县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全面推行火化,实行绿色生态节地安葬,有效治理乱埋乱葬行为,我县全面启动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根据省、市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统筹规划、公益便民、节地生态、合理布局、分步实施”的原则,加快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

二、工作目标

1.各乡镇须在2023年9月31日前完成公益性公墓规划、选址、征地、发改立项等工作,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等部门要积极配合。

2.每个乡镇确保在2023年12月31日前,均要建成至少1处乡镇公益性公墓并投入使用。

三、建设要求

(一)选址要求。在确保交通便利,水、电供给有保障的基础上,优先利用政府所属或所有的集体用地和闲置地以及荒山瘠地, 不得占用耕地。

(二)规划要求。墓地面积原则上不超过30亩(应满足30年使用需求),坚持政府主导、统筹规划、公益便民、节地生态的原则,本着“用多少建多少”的实际,先期开发3-5亩,逐年实施。公墓内尽量减少地面硬化面积,提倡深埋不留坟头,墓碑小型化、艺术化、平卧化或不立碑。立式碑的高度不超过0.8米,单人墓穴面积不超过0.5平方米,双人墓穴面积控制在1平方米以内。公墓外围可设提供树葬、草坪葬、花葬、撒散、深埋、格位葬、小型墓等节地生态安葬区域。墓区建设应体现园林化特点,绿化覆盖率达到50%以上。

(三)建设要求。符合当地殡葬事业发展的规划。满足发改、建设(规划)、自然资源、林业、环保等有关方面的要求,按照《湖南省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实施。

四、资金来源

公墓建设资金由乡镇人民政府筹集,不得招商引资。建成后县财政局、县民政局联合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由县财政按每个墓地40万元标准给予补助。同时县民政局、县发改局要积极争取上级项目资金,并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采取捐赠形式支持农村公益性墓地的建设。

五、部门职责

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各乡镇是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的主体,负责辖区内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的申报、选址、建设和后期的收费、管理、服务等具体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公墓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发改部门负责公墓建设的立项审批,财政部门负责公墓建设的资金保障,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公墓建设用地的审核并依规办理用地手续,林业部门负责公墓建设林地征用的报批审核,环保部门负责公墓建设用地中涉及的生态保护审核。

六、运营管理

1.辖区实行死亡人员火化后,每穴按20年为一个使用周期收取墓穴维护管理费用,禁止预留、预售墓穴。

2.墓穴、墓碑按照统一规格样式,不得擅自改变。禁止任何形式自行固化、硬化,禁止骨灰装棺再葬。墓穴不得擅自转让和私自买卖,不得向本辖区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

3.坚持公益性墓地公办、公管、公益的原则,公墓使用严禁委托承包给个人或其他单位经营管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禁止改变为经营性公墓。

4.公墓是开放式墓园,安葬、祭祀人员及车辆,必须服从公墓的管理,所有进入墓园的人员要遵守社会公德,保护环境卫生,爱护花草树木,禁止乱丢果皮、纸屑,禁止对公墓内的基础设施及绿化进行挪动和破坏。

5.公墓应倡导移风易俗,严禁燃放烟花炮竹等封建迷信活动。引导群众文明低碳祭扫,墓区宜设置统一的焚烧区域和设施,鼓励群众以鲜花祭扫取代鞭炮、香烛、纸钱

6.凡违反以上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

本实施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安化县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实施方案》(安殡办发20221)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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