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指导目录
作者:安化县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3-09-22 16:36 信息来源: 县政务和信息服务中心 浏览数: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意见》(厅字〔2022〕28号)、《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若干措施》(湘办〔2023〕8号)和《益阳市民政局、中共益阳市委组织部、益阳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益阳市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工作方案>的通知》(益民发〔2023〕29号)文件精神,建立健全基层减负常态化机制,结合我县实际,县民政局、县委组织部、县农业农村局联合下发了《安化县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安民发〔2023〕46号),现将安化县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指导目录公示如附件。
附件:
附件:安化县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指导目录.docx
联系电话0737-7224401
安化县民政局
2023年9月20日
责任编辑:县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