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HDR-2022-00008
安政发〔2022〕12号
安化县人民政府
关于推进招商引资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局办、直属机构,各垂直管理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全县招商引资工作质量和水平,着力引进一批大项目、好项目,支撑安化经济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根据《湖南省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湘政办发〔2020〕38号)、《湖南省关于进一步实施精准招商的若干意见》(湘商发〔2022〕16号)、《益阳市进一步推进招商引资高质量发展的八项措施》(益政发〔2021〕4号)、《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益政发〔2022〕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强化招商优先理念
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扩大开放的一系列重大战略部署,牢牢把握国际国内发展和产业转移的新趋势,始终把招商引资作为经济工作的“第一菜单”、领导干部的“第一责任”、绩效考核的“第一指标”,作为培育发展新动能的重要途径,作为检验干部担当作为、干事创业的重要指标。坚持以调结构、补短板、强链条、促创新为方向,汇聚加快发展的积极因素和强大合力,提升我县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打造我县招商引资工作新局面。
二、明确产业发展导向
建立全县招商项目准入管理清单,按照主攻优势、突出新兴、提升传统、转型优先的原则,不断强化产业招商工作,提升产业关联度,促进产业集聚发展。积极培育发展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大力推进茶旅、矿产建材、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工业新兴优势产业链和农副产品、竹木藤精深加工等产业建设,重点在建链、延链、强链上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完善政策配套,强化要素配给,支持做大做强做优,形成产业集群。积极发展电子商务、现代物流、信息服务等先导产业;大力发展卫生、医疗等社会民生事业,全面推进城市设施、道路交通、水电煤气热、生态建设及节能减排、垃圾处理、商贸综合体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服务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大局。鼓励“三类500强”和行业龙头企业来安设立企业(集团)总部、中国区总部、区域总部和研发、物流、采购、销售、结算、财务、信息处理等功能性总部。
三、加大招大引强力度
坚持把促进全县经济高质量发展作为招商引资主攻方向,把吸引外资和重大内资项目作为突破口,按照主导产业发展和布局要求,从“建链、延链、补链、强链”需求出发,围绕重点产业的关键链条,科学论证、谋划、编制项目,充实完善招商项目库,利用各种渠道和方式,进行招商推介和对接洽谈。瞄准“三类500强”企业、行业龙头企业、上市公司、大型国企央企、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等,建立重点招商企业信息库,制定针对性方案,开展实地点对点、产业对产业、项目对项目精准招商。依托县内现有企业,分析产业链上下游和横向协作配套关系,加大以商招商力度,着力引进产业链关键环节项目。
四、创新招商引资举措
健全完善招商激励机制,在压实“责任招商”的同时,突出“激励招商”,鼓励推行专业招商工作模式,选择实力强、适合县域实际情况的专业招商机构、园区运营公司、中介平台开展合作,推进资本化、市场化、机构化招商引资,推进招大引强和产业链招商。支持落户我县的招商引资企业以市场换产业引项目,以贸易促投资引资金。对经济带动能力强、科技含量高、纳税强度大的新建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策后,实行“一事一议”,给予政策支持和资金扶持。鼓励参加国家部委主办的相关重大经贸活动,主动参加省、市重大招商经贸平台活动和开放平台活动,加大招商宣传,扩大招商成果。鼓励开展“乡情招商”,持续推进“迎老乡、回故乡、建家乡”湘商益商安商回归招商活动,积极整合和运用好异地商会、经促会资源,强化商会、协会和政府、园区的互动,增进交流,推进项目合作。鼓励开展驻点招商和以商招商,促进已落地企业引进合作企业和上下游配套企业落户,形成“引进一个、带来一批”的联动效应。
五、优化财政资金扶持
修订《安化县鼓励投资若干规定》,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促进作用,设立产业发展基金,重点支持培育发展茶旅、矿产建材、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撬动高新技术、重大项目落地。统筹使用各类财政性专项资金,建立、完善并充分发挥产业扶持资金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采取用地优惠、厂房租赁和购买补贴、经营贡献奖励、物流补贴、搬迁补贴、厂房代建、个人贡献奖励、外资奖励、规费减免、“一事一议”等方式,对引进的重大产业项目予以支持。
六、加强投资要素保障
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原则上用于园区并实行差别化管理,重点保障县级以上重点项目和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用地指标;完善县级用地指标统筹协调制度。坚持通过“招、拍、挂”方式依法出让土地,积极推行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多种方式,保障招商项目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对企业利用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容积率的,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加大园区调扩区和供地工作力度,对县级以上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和五大工业新兴优势产业链建设项目,按照“土地跟着项目走”的原则,优先保障项目用地需求。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重大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积极创新对企业的授信和审贷模式,合理设置担保方式、贷款期限和还款方式。优先保障重大项目对水、电、气、路等生产要素和相关生产指标的需求,提升配套服务水平,切实推进项目落地建设。
七、提升园区项目承载力
切实发挥园区招商载体作用,把园区打造成为开放发展的主阵地。支持园区发挥当地资源优势,按照特色化、集约化原则,明确功能定位和主导产业,开展产业链精准招商,培育形成核心竞争力,努力将园区建设成规划定位好、创新平台好、产业项目好、机制体制好、发展形象好的“五好”园区。坚持“筑巢引凤”,按照高效集约原则,突出标准化厂房建设,提高标准化厂房利用率,有效缩短项目建设落地周期,降低企业成本,促进企业快速投产达效。大力推进园区扩区、调区工作,在园区土地开发与储备、规划设计、基础设施建设、生产环保指标调增等方面发力,不断提升园区承载能力。鼓励引进知名园区运营商和专业机构,推进园区市场化招商和专业化运营管理,提升园区运营效率。科学规划,大力推进园区商住综合体、邻里中心、医院、广场停车场和充电桩等城市功能建设,形成产业与城市功能良性互动的格局,高质量推进园区产城融合。
八、全力优化投资环境
各地各部门单位要广泛听取投资者诉求,帮助协调解决生产生活中的问题,强力推进“最多跑一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强化项目“招批管”协同机制,全面落实项目全程代办,着力做好项目落地精准服务。要切实做好外来投资企业员工住房、落户、子女上学、医疗等服务工作,构建好“亲”“清”新型政商关系,营造亲商安商富商的社会氛围。严格执行各级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规定,明确责任主体、资金来源、兑现程序,“刚性兑现”优惠政策和合同约定承诺事项。建立健全因政府规划调整、政策变化造成企业合法权益受损的补偿救济机制,依法依规进行合理补偿,依法稳妥处理好企业投诉,有效维护外来投资者各项权益。
九、完善招商工作机制
强化招商工作组织领导,健全招商引资工作制度。充分发挥县发展开放型经济领导小组职能和工作机制,总揽全县招商引资工作。制定《安化县招商引资项目准入管理清单》,建立招商准入机制。出台《安化县招商引资项目决策工作规程》,规范招商工作流程,提升招商引资工作效率。大力推进招商引资竞赛工作,充分调动各乡镇和县直部门的招商引资积极性,促进全民招商、全面招商。加强招商项目调度和管理,对重大招商项目,纳入县级重点项目统筹推进,建立从项目信息收集、招商洽谈、招商决策到落地服务的快速反应通道,进一步提升招商快速反应和有效对接能力。对特别重大项目,成立项目推进领导小组,按照“一个项目一名领导,一个班子一抓到底”的要求,实施“挂图作战”和“挂牌督办”。优化考核评价体系,完善招商引资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考核结果纳入全县绩效评估体系,并提高考核权重。
十、加强招商工作保障
要按照“专业、专职、专人、专注” 的要求,选优配强专业招商队伍,保障招商干部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严格落实机构编制管理制度,保持招商队伍的长期稳定性。乡镇、县直等责任招商单位要成立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工作任务和具体职责。把事业心强、有开拓奉献精神、熟悉政策、懂经济的干部选配到招商引资第一线,坚持在招商一线锻炼干部、提拔任用干部,打造专业化招商团队。保障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县财政每年预算安排足额招商引资工作经费,用于支持招商引资、承接产业转移、重大活动开展、外商直接投资奖补及其他相关工作。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设立创业基金、产业引导基金等政府引导基金。探索县及园区平台公司入股参股成长性好的先进制造业项目模式。实行容错免责制度,对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出于公心、没有为个人或他人谋取私利,因法律法规未明令禁止、政策界限不明确等情形而出现工作失误或过失的,应坚持宽严相济原则,给予容错免责,鼓励支持干部敢于创新、勇于担当。加大招商引资宣传力度,各级各部门网站、微信公众号需开辟招商引资宣传专栏,及时更新宣传片、投资指南、优惠政策等招商资料。加大在国家、省、市级媒体报道力度,重点宣传我县发展战略、优惠政策、投资环境、招商成效等,营造全县上下凝心聚力推进招商引资工作的浓厚氛围。
本意见由县发展开放型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正式生效,原《安化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实施意见》(安政发〔2020〕14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安化县鼓励投资若干规定
2.安化县支持总部经济发展暂行办法
3.安化县招商引资项目准入管理清单
安化县人民政府
2022年9月29日
附件1
安化县鼓励投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三高四新”、市委“东接东融”、县委“一四五”战略,鼓励投资者来安化投资创业,促进我县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支持对象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自本文发布之日起在安化县行政区域内注册公司,有健全财务制度、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财务独立核算,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土地、环保、安全生产、节能减排等政策,符合相关规划要求,且承诺10年内不迁离和不改变在我县纳税义务的招商引资项目。安化县域内企业在安化再投资项目可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主要涵盖产业范围:1.工业项目,主要指园区工业项目和消耗乡镇存量工业用地的工业项目;2.现代服务业项目,包括文化旅游、电子商务、商贸物流、医疗养老、培训科研、城市综合体(住宅类房地产项目除外)、“互联网+”、大数据平台、酒店、金融、专业市场、大型农产品配送中心、名优农产品集散中心等;3.现代农业产业化项目;4.总部经济类项目。
第三章 支持原则
第四条 投入产出挂钩原则。支持政策与项目投资强度、税收贡献度、投资进度、综合带动性挂钩。
第五条 分类差别化支持原则。本规定中所列各类奖补政策,视项目具体情况奖补,不同的项目性质、投资强度和贡献度,享受不同的奖补。符合“一事一议”的项目,按“一事一议”政策执行,不重复享受其他优惠政策。
第六条 从优不重复支持原则。新引进项目和企业同时享受本规定未尽的中央、省、市土地、财政等各项优惠政策。符合本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或同时符合中央、省、市其他支持政策规定的,按照从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
第四章 用地保障和优惠政策
第七条 优先保障符合本县主导产业发展规划和《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控制标准》的工业类(包括农林牧渔业产品深加工,下同)项目用地,用地通过“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严格执行《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工业用地弹性供应有关问题的通知》(湘自然资规〔2018〕1号)文件;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对企业利用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容积率的,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如上级政策发生变化,则按上级最新政策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县经开区、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城南区事务中心)
第八条 投资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产业化和总部经济项目,可依法采取划拨、租赁、出让等多种方式按程序供地。
第九条 购地类项目补贴:购买土地的工业类项目根据项目投资额度、投资强度和税收贡献度给予产业引导资金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得超过土地成交价(详见表1:安化县工业项目亩均税收贡献奖励标准)。补贴标准按照投产后第一个、第二个、第三个完整会计年度亩均税收贡献度分别确定,补贴进度原则上按照投产后第一个、第二个、第三个完整会计年度给予20%、30%、50%的补贴。即当年补贴额度=土地成交价*当年奖励标准(按表1定)*当年的补贴比例。“一事一议”项目按照“一事一议”原则执行。(责任单位:县经开区、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城南区事务中心)
第十条 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产业化项目补贴:对新引进的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现代农业产业化项目、新引进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现代服务业项目,按土地出让县级净收益部分等额资金给予产业基金扶持。
对新引进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现代农业产业化项目,自投产缴税年度起前5年,按实际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中县级留成部分的100%给予等额产业基金扶持(扣除征收成本后)。对新引进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现代服务业项目,自投产缴税年度起前5年,纳税强度超过3万元/亩/年的,按当年实缴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的70%(扣除征收成本后)给予等额产业基金扶持。现代农业产业化项目和现代服务业项目的奖补总额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的项目土地价款。(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城南区事务中心)
第五章 补贴支持
第十一条 租赁厂房补贴:租赁县经济开发区标准化厂房(不含办公楼、宿舍),可享受1年免租期。免租期满后,一般结构标准化厂房(含:钢筋混凝土结构、钢架-钢筋混凝土混合结构、砖混结构等)整体租赁价格8元/㎡/月;分层租赁价格第一层层高8米及8米以上15元/㎡/月,第一层层高8米以下12元/㎡/月,第二、三层8元/㎡/月,第四层及以上5元/㎡/月。钢架棚结构标准化厂房:层高9米以下的5元/㎡/月;层高9米及9米以上的8元/㎡/月。如需提供消防等级为甲类的标准化厂房,根据消防等级为乙类及以下的租赁标准提高20%。免租期满后5年内,任一自然年度一层厂房税收达到300元/㎡/年,其他层数厂房税收达到200元/㎡/年的(单个项目综合计算),当年租金全免。企业租金减免实行先交后返,收支两条线管理。本规定出台前引进的项目按照原租赁合同执行完毕后租赁厂房未满6年的,剩余时限按本条政策执行。(责任单位:县经开区、县税务局)
第十二条 购买厂房补贴:入驻企业购买政府投资的标准化厂房(包括办公楼、宿舍楼),以处置当年的市场评估价出让,按评估总价的10%给予一次性补贴优惠,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购买厂房补贴实行先交后补,收支两条线管理。(责任单位:县经开区)
第十三条 “三类500强”企业奖励:对新引进的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国内民营500强企业及其直属公司(以《财富》中文版、全国工商联合会发布的榜单为准,下同)投资的,且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生产类、环保类、旅游类项目,自企业投产年度起5年内,前3年按实际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中县级留成部分的100%实行等额产业基金扶持;后2年按实际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的50%实行等额产业基金扶持。(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经开区)
第十四条 经营贡献奖励:新引进的购地自建类工业项目、入驻标准化厂房类工业项目自投产年度起,原则上给予企业五年(完整会计年度)培育期。培育期内,年实缴税收分别达到10万元/亩以上、200元/㎡以上的,可在前3年申请实缴税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中县级留成部分的100%、后2年申请实缴税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中县级留成部分的50%等额产业基金扶持。五年培育期后,对年实缴税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贡献达15万元/亩以上的购地自建类工业企业,按照该项目当年县级财政贡献增量部分的50%(以该项目往年县级财政最高贡献量为基准),再给予企业五年成长期经营贡献奖励。
租赁标准化厂房类项目享受经营贡献奖励前须扣除标准化厂房租金减免部分。(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经开区)
第十五条 物流补贴:对新引进的入园工业制造类项目,投产后任一年度购地类项目纳税强度达到8万元/亩以上,购买或租赁厂房项目纳税强度达到200元/㎡以上,且纳税总额达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内、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当年直接发生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货物运输产生的物流费用总额的15%给予企业货物物流运输费财政补贴,累计补贴5年,每次补贴总额分别不超过50万元、100万元。(责任单位:县经开区、县税务局)
第十六条 搬迁补贴:对于新引进的将生产基地全部转移或将企业总部设至安化县,且固定资产投资达到2000万元(不含搬迁来的旧设备)以上的工业企业或工业项目(市内项目除外),在项目建成投产后,按实际发生的搬迁物流费总额的50%给予一次性补贴(以企业提供物流运输发票、设备拆除安装劳务发票等银行转账记录为依据)。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县经开区、县财政局、县税务局)
第十七条 经营贡献个人奖补:政府招商引进,且年营业收入达到3亿元以上,实际税收贡献达到1000万元/年以上的企业,对其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才(不超过5人),按其在本地缴纳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的80%,给予住房和生活补助,累计奖励3年。凡与县人民政府签订招商引资合同(协议)并按合同完成履约的项目企业,对其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在入户、住房、子女入学、先进评选等方面优先对待。(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统计局、县经开区、县总工会)
第十八条 外资奖励:外商投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国家发改委《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且注册外资200万美元以上的,为促其早开工、早投产,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两年内,在注册资本限额内(下同),每到账100万美元奖励5万元,每家企业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已落地外资企业增资扩大产能,企业领取新的营业执照后,增资部分每到账100万美元奖励5万元,每家企业当年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以上外资到账不足100万美元的,按同等比例计算奖励。(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商务局、县经开区)
第十九条 规费减免:全面落实国家和省级出台的税费减免优惠政策。凡本规定所鼓励投资的项目,无论园内园外,对企业应缴的配套费等县本级有权决定的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全免(不含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此外园区工业类项目免收服务性收费,由县政府以购买服务或奖返的方式代缴;园区非工业类项目和非园区类项目,部门依政策经县发改局核准的各类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收费标准的20%征收。(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经开区)
第二十条 其他支持:对工业企业非商用且单独装表计量的企业内部职工食堂、员工宿舍、办公用房等,按用电等级执行分类电价。在符合单位产值节水标准前提下,据实调整企业生产用水、居民用水供给比例,进一步减轻企业用水成本。水电气和通信网络等服务性单位,不得违规收取各种押金、保证金、担保金、预付款等费用。(责任单位:县科工局、县水利局)
第六章 “一事一议”
第二十一条 事关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项目,可以由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一事一议”给予奖励,但不重复享受本规定相关政策优惠。具体条件:“三类500强”生产型企业、主板上市公司或行业领军企业、央企重大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3亿元以上或年税收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重大创新及高科技产业项目;产业链集群项目;重资产投资的园中园项目;外商直接投资500万美元以上项目和外贸出口创汇5000万美元/年以上的项目。达到上述标准之一即可申请“一事一议”。
第七章 优化营商环境
第二十二条 加快招商项目审批办理实效。招商项目所有审批办理手续由园区或项目地全程代办、相关职能(审批)部门快办特办,由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全程督办。原则上合同签约到开工落地一般不超过6个月,对重大招商项目,还可“一事一议”进一步加快项目审批办理进度。每个重大招商项目至少安排1名县级领导联系,按照“五个一”(一个项目、一名领导、一套班子、一套方案、一抓到底)要求从招商洽谈到项目履约开工、建设经营全程协调服务、一包到底。
第二十三条 完善政企对接沟通机制。开设热线服务电话、邮箱和微信公众号,记录整理客商诉求和建议意见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并督促相关部门解决。每年召开1—2次民营经济人士座谈会,听取企业对党委、政府的意见建议。实行企业宁静日制度,每月1至20日为企业宁静日。企业正常生产后,除涉及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公共安全和上级交办的检查外,县直有关部门入企检查一律先向县优办书面申请备案,检查入园企业先需取得县经开区管委同意。落实好纾困惠企政策,兑现招商承诺,打造诚信政府。
第二十四条 县优办负责处理外来投资者投诉,接到外来投资者投诉后,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对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办理投资企业的审批事项时,未按规定时限完成审批手续的,应追究主管负责人的责任;故意刁难、推诿、拖延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未兑现本规定各项政策的,追究单位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章 约束退出机制
第二十五条 适用情形:项目业主在签订投资合同(协议)后,超出约定时间未完成独立法人公司注册的;项目业主在投资有效期内自愿终止投资协议,放弃投资建设的;项目业主在项目申报审批程序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骗取项目资格、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项目公司取得土地或厂房后,因项目业主自身原因,超过投资协议约定日期6个月未动工或未实质生产经营的,项目引进单位向项目业主发出《限期开工建设(全面生产)通知书》,到期后仍未开工或生产的;投产后停产达2年以上的。
第二十六条 处置方式:存在上述情形,对未履约、未造成相关损失,且无继续履约意愿和能力的,由县人民政府直接依法解除合同,终止合作,并追究相关企业违约责任。享受安化县政策补贴的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违背承诺等严重违约情形,由县人民政府向项目业主单位下达《项目退出通知书》,县发展开放型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业主依法依规追回已获取的补贴款项,依法解除合同终止合作,由项目业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投产后停产达2年以上且无法或不愿继续复产的,县人民政府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按原供地价格(扣除企业已享受的购地补贴)收回土地,地上建筑物按当年市场评估价依法处置。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所明确的优惠政策,由县发展开放型经济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实施,各职能单位按政策兑现落实到位。对于落户园区的一般工业项目所涉财税奖励、补贴资金由园区负责落实到位;“一事一议”项目按县政府常务会议决议落实。对落户园区以外的项目所涉财税奖励、补贴资金由县财政与项目落户地共同负责落实到位。
第二十八条 开发利用本县矿产、能源等优势资源项目(不含废料综合利用循环经济项目和产业链整体开发项目)原则上不享受本规定资金支持与奖励政策。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凡此前制定的有关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原已签订合同(协议)的项目以合同(协议)约定为准。我县其他支持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与本规定重复的款项,按“从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本规定与新的、上级出台的政策冲突的,按新的、上级的政策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不超过”、“不低于”均包含本数,“以内”则不包含本数。本规定中涉及的奖补资金币种均为人民币。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县发展开放型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正式生效。2022年3月30日至本规定生效之日期间签订的招商引资项目,相关优惠政策按《安化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实施意见》(安政发〔2020〕14号)实行。
表1:安化县工业项目亩均税收贡献奖励标准
表1
安化县工业项目亩均税收贡献奖励标准
税收贡献
奖励额度
投资额度
|
5(含)
—10 万元
/亩
|
10(含)
—15 万元
/亩
|
15(含)
—20 万元
/亩
|
20(含)
—25 万元
/亩
|
25(含)
—30 万元
/亩
|
30(含)
—35 万元
/亩
|
35(含)
万元以上
/亩
|
3000(含)—5000 万元
|
土地成交价40%
|
土地成交价50%
|
土地成交价60%
|
土地成交
价70%
|
土地成交价80%
|
土地成交价90%
|
土地成交价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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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含)—10000 万元
|
土地成交价50%
|
土地成交价60%
|
土地成交价70%
|
土地成交
价80%
|
土地成交价90%
|
土地成交价100%
|
|
10000(含)—20000 万元
|
土地成交价60%
|
土地成交价70%
|
土地成交价80%
|
土地成交
价90%
|
土地成交价100%
|
|
|
20000(含)—50000 万元
|
土地成交价70%
|
土地成交价80%
|
土地成交价90%
|
土地成交价100%
|
|
|
|
50000(含)—80000 万元
|
土地成交价80%
|
土地成交价90%
|
土地成交价100%
|
|
|
|
|
80000(含)—100000 万元
|
土地成交价90%
|
土地成交价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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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0 万元以上
|
土地成交价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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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原则上项目投资强度不低于 150万元/亩。表格内分级分类测算的奖励标准,作为奖励依据。2.投资方项目土地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在成功摘牌且足额缴纳土地款后,县财政根据项目进度、投资强度、税收贡献度给予投资方产业引导资金奖励。3.原则上工业项目亩均税收贡献奖励不高于项目土地成交价。
附件2
安化县支持总部经济发展暂行办法
为促进全县经济高质量发展,打造湘中地区总部经济企业聚集高地。根据《湖南省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湘政办发〔2020〕38号)、《益阳市进一步推进招商引资高质量发展的八项措施》(益政发〔2021〕4号)、《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益政发〔2022〕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总部经济企业,是指符合我县产业发展政策,在我县注册登记、依法纳税、拥有经营场所,对县外控股企业、分支机构或关联企业行使投资、管理和服务职能,依法诚信经营,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法人机构。
第二条 总部经济企业引进程序。由县发展开放型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县经开区、县财政局、县市监局、县税务局等单位对拟引进的总部经济企业进行认定,经认定后,签订引进合同(协议)。
第三条 奖励政策
(一)在安化县域内新设立的央企、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国内民营500强企业以及上市公司企业总部(含省级以上区域总部、结算中心,下同),实缴注册资本超过5000万元的及其他实缴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内资企业总部项目,签约落地后经认定税收汇总缴纳的,按照实缴注册资本的3%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二)总部经济企业租用县经开区办公用房的,对其实际租赁面积给予不高于50%(含50%)的租金补助(不含物业费、水电费等),补助年限为5年。
(三)产业基金扶持
1.总部经济企业在正式投入运营之日起5年内,当年实缴税收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200万以下的,可申请实缴税收中县级留成部分的50%等额产业基金扶持。
2.总部经济企业在正式投入运营之日起5年内,当年实缴税收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可申请实缴税收中县级留成部分的60%等额产业基金扶持。
3.总部经济企业在正式投入运营之日起5年内,当年实缴税收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可申请实缴税收中县级留成部分的70%等额产业基金扶持。
4.总部经济企业在正式投入运营之日起5年内,当年实缴税收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可申请实缴税收中县级留成部分的80%等额产业基金扶持。
5.总部经济企业在正式投入运营之日起5年内,当年实缴税收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可申请实缴税收中县级留成部分的85%等额产业基金扶持。
上述奖励方式以项目引进合同(协议)确定。
第四条 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为总部经济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在购房、子女入学、出入境等方面提供便利。
第五条 享受本暂行办法奖励政策的总部经济企业须全面履行有关承诺和合同(协议),书面承诺5年内不将注册地址从安化县迁出,不改变在安化县的纳税义务,享受租赁优惠的办公用房不得出(转)租出售、不改变用途,并接受县财政、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 对引进的总部经济企业,每两年复核一次,经核实不具备总部经济企业性质的,取消其继续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资格。总部经济企业存在弄虚作假、失信毁约等违法违规或违约行为的,取消其继续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资格,追回已拨付的扶持资金;拒不退回的,将依法追回,并将其失信行为纳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同时将视情况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本政策执行期间,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导致本政策需调整或废止的,已引进项目由双方协商调整合同(协议)政策享受内容或终止合同(协议),双方互不构成违约。
第七条 本暂行办法所指实缴税收仅包含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第八条 本暂行办法所明确的优惠政策,先由县财政统一落实到位。政策兑现后县级财政净得部分再由县财政、园区、乡镇按相关比例分成。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与县内其他优惠政策有重复的,按照“从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安化县招商引资项目准入管理清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安化产业招商主攻方向,不断提升招商引资的质量和效益,根据有关国土、林业、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工业园区安(环)评规划及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清单。
第二条 本清单所称招商引资项目,包括我县所有通过招商引资途径入驻的产业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社会事业和民生工程项目;本清单所称准入管理,主要指根据我县产业发展规划和有关国土、林业、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重点明确全县招商引资过程中重点引进、严格限制和禁止引进的相关项目。
第三条 全县重点产业招商方向。根据产业发展基础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全县重点围绕以下产业开展延链、补链、壮链招商,不断促进主导特色产业集聚集群集约发展。
(一)工业类。黑茶产业链深度开发、生物医药、中医药、机械制造、光电通讯、电子产品、新型建材、有色金属精深加工、新能源、新材料、循环经济、竹木藤精深加工等。
(二)现代农业类。规模种养、绿色生态农业、农产品精深加工、设施农业、智慧农业、休闲观光农业、现代农业示范园区等。
(三)服务业类。旅游休闲、文化创意、现代物流、“互联网+”、大数据平台、酒店、金融、专业市场、大型农产品配送中心、名优农产品集散中心等。
(四)社会事业和民生工程类。卫生、医疗、健康养生养老、创客空间等。
(五)重大基础设施类。城市设施、道路交通、水电煤气热、园林绿化、生态建设及节能减排、垃圾处理、商贸综合体等。
第四条 全县重要招商引资平台重点产业招商正面清单。
平台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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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产业招商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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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经开区安化中医药黑茶健康产业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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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茶、中医药加工项目为主;
2.黑茶、中医药类产业链项目:黑茶日用品、茶食品、茶酒、茶饮料、袋泡/速溶黑茶;茶具及茶类工艺品生产项目、茶文旅项目;茶、药包装材料项目、食药产品开发加工项目;
3.鹊坪区域发展机械制造、电子信息、新型建材、新材料等工业项目;
4.园区配套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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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经开区梅城工业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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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光电通讯类、电子信息类高新技术产品制造项目为主;
2.现代农业生产加工项目;
3.园区配套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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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经开区高明循环经济工业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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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钨、钴精深加工及其他有色金属精深加工项目为主;
2.新能源电池、电解合金项目;
3.园区配套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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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县城南区事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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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代农业类;
2.服务类;
3.重大基础设施类;
4.社会事业和民生工程类;
5.新能源、竹木初加工项目;
6.龙塘工业区重点发展竹木藤精深加工、新型材料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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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招商项目准入负面清单:
(一)禁止引进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仓储经营类项目;
(二)禁止引进使用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项目;
(三)禁止引进自动化程度低、人员密集的小型化工类项目;
(四)禁止引进涉及硝酸胍、硝酸铵、黑索金等爆炸品和烟花、鞭炮生产企业;
(五)限制引进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企业,如涉及光气及光气化工工艺、硝化工艺、裂解工艺、氟化工艺等典型危险化工工艺的企业;
(六)禁止新引进矿产开采类项目;
(七)禁止引进铅蓄电池项目,禁止引进铜箔、电路板等水污染物排放量大的项目;
(八)禁止引进木竹制浆造纸、鞣革类项目;
(九)禁止在生态红线区域内引进改变生态功能的项目;
(十)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引进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引进对水体污染严重、增加排污量的项目;禁止在小二型及以上水库引进养殖类项目(休闲观光渔业除外);
(十一)禁止在畜禽养殖禁养区内引进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养殖场的项目;
(十二)禁止引进《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列明的限制类、禁止类境外投资产业项目;
(十三)谨慎引进融资担保、直销类企业。
第六条 清单管理要求
(一)对列入重点产业招商清单的项目,鼓励并采取积极措施引进。
(二)对列入“负面清单”的项目,各乡镇、县经开区、县直各单位原则上不得引进。
(三)固投未达500万元以上的现代农业项目,固投未达1000万以上的服务业、社会事业、民生工程类和工业类项目,固投未达3000万元以上的重大基础设施类项目原则上不予招商引进,工业制造类项目原则上一律入驻园区(消耗乡镇存量工业用地的除外),园区项目应严格按照规划、环评定位要求落户。
(四)项目建设选址必须符合规划、环保及安全防护距离等要求。
第七条 清单编制说明
(一)《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中禁止类、淘汰类及不符合各行业准入条件的项目一律列入禁止准入,该清单不再重列。
(二)国家和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省产业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管理规定执行。
(三)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我县投资的项目,参照本清单执行。
(四)本清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并由县商务局根据最新的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及全县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工作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