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HDR-2023-00004
安政发〔2023〕11号
安化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安化县城镇规划区内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处置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局办、直属机构,各垂直管理单位:
现将《安化县城镇规划区内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处置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化县人民政府
2023年6月15日
安化县城镇规划区内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
处置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处置城镇规划区内的各类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规范建设秩序,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全县城镇规划区内且于本办法发布之日前发生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以下简称“两违”)的处置。
本办法所称城镇规划区,是指县城和乡镇(集镇)实行规划控制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 “两违”处置坚持“依法打击、注重民生、分类处置、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在县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开展“两违”处置工作。
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城镇规划区内的违法违规用地、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置。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城镇规划区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及违反消防设计、施工、验收备案等相关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置。
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对城镇规划区内农村村民违法建房行为进行处置。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负责对县城建成区和县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的“两违”进行防控和查处。
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承担本辖区内“两违”的监管处置工作。
第二章 “两违”的界定
第五条 违法用地行为包括:
(一)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
(二)非法买卖土地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
(三)超过批准面积占用土地的;
(四)使用临时建设用地超过批准期限的;
(五)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
(六)其他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占用土地的。
第六条 违法建设行为包括:
(一)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二)违法临时建设的;
(三)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四)未进行消防验收或备案擅自投入使用的;
(五)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应认定为违法建设的。
第三章 “两违”的处置
第七条 城镇规划区内的“两违”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按先接受处罚再完善手续进行处置:
(一)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且能完善用地手续的;
(二)已建成且基本满足消防安全要求的;
(三)能够提供有相应资质单位(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房屋主体结构安全B级以上鉴定报告,并已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
第八条 具备本办法第七条处置条件的“两违”,面积的认定和建筑工程总造价的确定,以《益阳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益政发〔2020〕7号)及有资质的单位或第三方的测绘、评估为基准。具体处理标准为:
(一)2021年9月1日前已经发生并竣工的土地违法行为,按非法占地面积以1-30元/平方米的标准进行处罚;2021年9月1日后发生的土地违法行为(含2021年9月1日前已动工,但其后仍然持续发生的违法行为),按非法占地面积以100-1000元/平方米的标准进行处罚;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工程造价5%—10%的罚款;
(三)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2%的罚款;
(四)未进行消防验收或备案擅自投入使用的,对违法当事人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其他违法建设行为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六)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同时构成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择一较重情形处理。
第九条 具备本办法第七条处置条件的“两违”,经处罚到位后按下列标准补缴相关税费,并办理不动产手续:
(一)国有土地出让金。按多测合一现状数据进行评估,根据评估价据实收取;
(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安财综〔2018〕278号文件执行,即:东坪镇(县城南区)住宅25元/㎡、商业50元/㎡;梅城镇和平口镇住宅20元/㎡、商业40元/㎡;其他乡镇住宅
15元/㎡、商业30元/㎡;
(三)配建教育设施建设资金。按安政办发〔2020〕12号文件执行;
(四)其他税费按相关标准收取。
第十条 具备本办法第七条处置条件但已被相关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按原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经催告后,仍拒不执行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一条 不具备本办法第七条处置条件的“两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一)侵占道路、管线、社会服务等规划用地,或影响设施建设和功能正常发挥的;
(二)危及防洪、消防、人防等城市防灾、军事设施正常运行,给城市安全造成重大隐患的;
(三)严重影响各级文物保护单位风貌及严重影响风景名胜区风貌保护的;
(四)擅自改变规划用途和擅自突破规划控制指标,严重影响市容景观或严重侵犯公共利益的;
(五)对城市水源保护区、河道、水体、山体等生态环境造成重大破坏的;
(六)未经批准已建的临时建(构)筑物;
(七)其他按照法律规定应给予拆除或出于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应予以拆除的。
第十二条 不具备本办法第七条处置条件,需部分拆除但影响建(构)筑物主体结构安全,或需整体拆除但影响相邻建(构)筑物主体结构安全,现有拆除技术条件和地理环境无法实施拆除,以及拆除将损害无过错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或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等严重后果的,由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作出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的行政处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对参与“两违”和非法买卖土地的党员、国家公职人员,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违纪违法的,移送纪委监委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国家公职人员实施、参与“两违”不主动申报的,包庇违法建设、阻挠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纵容唆使有关当事人阻挠执法的,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第十四条 违法建设的单位或个人拒绝配合执法,阻挠执法或暴力抗法,或组织、煽动、策划群众抗法、非法上访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对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移送纪委监委或检察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对因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而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移送检察机关等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施行后,相关县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城镇规划区内“两违”的监督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应严格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巡查监管,及时将“两违”遏止在源头,坚决杜绝新增“两违”的发生。
第十八条 城镇规划区外的“两违”处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执行过程中如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