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HDR-2024-00001
安化县人民政府
关于依法取缔非法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场)的通告
安政通〔2024〕1号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行业市场经营秩序,切实保护耕地和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依法取缔全县范围内非法生产经营的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我县范围内未依法取得自然资源、住建、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监、水利、林业、科工等部门审批手续或存在违法建设、违法占地、违法生产经营的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场),均应依法予以取缔。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我县范围内的非法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场)所有者或经营者应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并于2024年2月29日前自行拆除非法建(构)筑物及相关设施设备,自行清理相关原料物资,并恢复土地原貌。逾期未完成的,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会同相关县直部门依法取缔。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大巡查、执法力度,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严禁新增非法生产经营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场)。
四、对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及个人将国有、集体土地使用权非法转让给他人建设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场),严禁包庇、纵容、参与或变相参与非法建设经营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场)。对存在上述行为的,将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组织及个人责任。
六、严禁全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交通、水利等其他行业工程使用非法企业生产的预拌混凝土。依法取得资质的预拌混凝土企业务必达到资质完备、质量合格、绿色环保、安全生产的要求。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安化县人民政府
2024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