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HDR-2024-01002
安政办发〔2024〕2号
安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安化县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局办、直属机构,各垂直管理单位:
《安化县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2023年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2月2日
安化县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城市二次供水建设、维护和管理,保证二次供水的水质、水压和供水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四部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确保水质安全的通知》(建城〔2015〕31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改造管理的通知》(湘建城〔2020〕18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我县城市规划区公共供水区域内的二次供水设施进行设计、施工、监理、维护管理、清洗消毒,使用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当民用与工业建筑内生活用水对水压、水量的要求超出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能力时,通过储存、加压等处理后,经管道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二次供水配置的进水管、水箱(池)、水泵、阀门、电控装置、消毒设备、压力水容器、出水管道等设施。
第三条 县住建局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审批和监管。
县水利局负责二次供水设施日常运行和维护的监管。
县卫健局负责二次供水单位的卫生监督、管理和水质监测。
县发改局负责核准二次供水水价收费标准,并协助市监部门做好有关监督检查。
供水企业(县城乡供水公司)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
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城管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安化分局、县市监局、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二次供水相关工作。
第二章 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更新改造
第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水压要求超过公共供水能力时,应当配置二次供水设施且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五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应由具备城市供水工程相应资质的企业承担。
新建或更新改造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将设计施工图纸等有关资料报县住建局审查,审查通过后方可进行施工建设。
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应当满足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基本条件和管理要求,确保供水安全。
二次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将自建供水设施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
第六条 本办法实施前尚未移交的已建二次供水设施,按照《湖南省城镇二次供水设施技术标准》验收合格后,移交县城乡供水公司统一管理。
第七条 对于在用的居民二次供水设施,住建部门应当会同卫健、公安等部门开展全面排查;对不符合技术、卫生、安全防范要求或老旧落后的,应当及时进行改造。
现有居民小区二次供水设施更新改造费用,由供水企业和业主共同承担(业主部分资金可在该小区物业维修基金中列支),政府统筹安排财政资金予以适当补贴。
第八条 县城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需增加用水的,应当将供水工程建设投资纳入工程项目总概算;需增加城市公共供水量的,应当报县城乡供水公司统一实施。
第九条 二次供水工程建设应当采用符合国家质量技术标准的设备、材料和配件等。
第三章 二次供水设施运营维护管理
第十条 二次供水纳入我县城市规划区公共供水区域服务范围。
第十一条 积极鼓励供水企业逐步将设施管理范围延伸至居民水表,对二次供水设施实施专业运行维护。推行供水企业抄表到户、计量到户、服务到户。
第十二条 二次供水设施移交供水企业运行维护的,业主或原管理单位应当将竣工总平面图、结构设备竣工图、地下管网竣工图、设备安装使用及维护保养等设施档案及图文资料一并移交。
第十三条 供水企业承接二次供水运行维护业务时,应当对二次供水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并与委托方签订二次供水服务合同,合同内容应当包括二次供水服务具体事项、服务质量、治安防范措施、服务费用、双方权利义务、二次供水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
第十四条 发改部门应当会同住建部门制定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收费办法,并综合考虑弥补二次供水设施正常运行、水质安全保障及设施折旧、大修维修等费用确定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电价执行居民用电价格。
第四章 二次供水水质和检测要求
第十六条 二次供水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安全运行、卫生管理、治安保卫等有关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健全设施维护、清洗消毒、水质检测、持证上岗、档案管理、应急和治安防范等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卫生管理和治安保卫人员,强化日常管理,提供优质服务。制定和完善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演练,严格落实人防技防物防措施。充分利用物联网技术,建立二次供水远程管理控制网络,切实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十七条 二次供水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用水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卫生管理工作。直接从事二次供水的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二次供水工作。
直接从事二次供水的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不得上岗工作。
第十八条 二次供水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二次供水水质管理制度,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水质检测、清洗消毒等规范性台账;
(二)水池或水箱应封盖加锁,并保持二次供水设施周围的环境卫生;
(三)每季度对水池的日常水质进行一次检测,并向用户公示水质检测结果;
(四)每年对水池进行清洗消毒不少于两次,并报卫健和住建部门备案,确保水质达标;
(五)从事清洗消毒人员必须在接受卫生知识培训及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六)当水质受到污染时,二次供水单位应当立即停水,并告知用户,同时向县住建局、县水利局、县卫健局和县应急管理局报告;超过24小时不能恢复供水的,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解决用户基本生活用水需求。
第十九条 二次供水单位应当实行不间断供水,并在小区公布维修电话。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或降压供水的,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做好储水准备;因发生设备故障或紧急抢修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超过24小时不能恢复供水的,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解决用户基本生活用水需求,并向县住建局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在二次供水设施的地面和地下安全保护范围内挖坑取土或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等,危害供水设施安全;
(二)擅自改动、拆除、损坏和侵占二次供水设施;
(三)未经许可将二次供水设施与城市供水管网直接连通;
(四)擅自向其他单位或个人转供水。
第二十一条 住建、卫健等部门应当依法对二次供水进行监督检查,二次供水单位要积极予以配合。相关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实施检查;
(二)对供水水质进行抽样检测;
(三)查阅、复制相关报表、数据、原始记录等材料;
(四)要求被检查单位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五)对监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应当责令二次供水单位限期整改并依法进行处罚;水质监测和整改结果要向相关业主公布;
(六)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住建、卫健等部门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二次供水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