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装备建设贷款财政贴息扶持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目的意义
为加快推进我县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鼓励养殖(场)户配置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装备,提高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提高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率,以上级文件为依据,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实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装备建设财政贴息扶持政策。为规范财政贴息扶持资金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二、内容解答
(一)贷款贴息对象。实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装备建设的合法规模(年度存栏生猪300头以上,下同)养殖场(户)和政府购买服务的第三方畜禽粪污治理环保企业。
(二)贷款贴息范围
1.贷款贴息资金适应于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装备建设,不得用于生产发展等其他支出。
2.逾期贷款产生的利息不予贴息;非法养殖场(户)和政府购买服务的第三方环保企业治理不达标的不予贷款贴息。
(三)贴息贷款额度分档
根据我县实际情况,实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装备建设的养殖场(户)申报贴息贷款额度按生猪养殖规模分6档标准(牛、羊、家禽折算为猪当量,即按存栏量计:100头猪相当于10头奶牛、20头肉牛、300只羊、3000只家禽),即:年度存栏生猪300-499头为一档,贴息贷款额度≤15万元;年度存栏生猪500-999头为二档,贴息贷款额度≤30万元;年度存栏生猪1000-2999头为三档,贴息贷款额度≤45万元;年度存栏生猪3000-4999头为四档,贴息贷款额度≤60万元;年度存栏生猪5000-9999头为五档,贴息贷款额度≤80万元;年度存栏生猪10000头以上为六档,贴息贷款额度≤100万元。
(四)申报程序
1.贷款贴息遵循先还后补原则,采取事后贴息方式。养殖场(户)和第三方治理环保企业在银行发生贷款,将贷款资金足额投入到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装备建设,并按照贷款合同(协议)约定的时间内全部结清贷款利息,方可申请贴息。
2.项目实施养殖场(户)和第三方治理环保企业申报贴息必须提供以下材料(复印件或原件):
(1)养殖场(户)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非禁养区证明、养殖场备案登记证明、法人身份证、“一卡通”账号或企业账户等;
(2)第三方治理环保企业证明材料: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政府或养殖场购买服务协议、企业银行账户等;
3.《贷款贴息申请表》;
4.银行放贷凭证:贷款合同、担保合同(有担保的提供)的贷款凭证、银行借据凭证、银行结息凭证。
(五) 资金拨付
1.养殖场(户)、第三方治理环保企业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递交申请贷款贴息报告及相关资料。
2.收到申请贷款贴息报告及相关资料后,乡镇人民政府在12个工作日内组织乡镇财税所、动物防疫站等部门对养殖场(户)或第三方治理环保企业的申报贴息材料、养殖规模以及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装备建设情况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乡镇财税所形成统一的审核报告和报表报县财政局审批。
3.县财政局和畜牧水产事务中心收到乡镇审核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和资金拨付工作。
相关文档:关于印发《安化县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装备建设贷款财政贴息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