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告》发布背景
1.当前,移动源排放污染已成为我县大气环境的重要污染源。随着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的全面深化,非道路移动机械成为移动源污染防治重点。
2.有效控制我县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打赢蓝天保卫战,全面助力柴油货车攻坚战,加强我县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管理,切实推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3.相关文件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湘政发〔2018〕17号)和《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湘环办〔2020〕17号)等相关规定。
二、《通告》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3.《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
4.《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环大气〔2018〕179号)
5.《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湘政发〔2018〕17号)
6.《湖南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湘环发〔2019〕14号)
7.《湖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2020年度工作方案》(湘生环委发〔2020〕3号)
8.《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湘环办〔2020〕17号)
三、《通告》起草过程
2020年8月,益阳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根据县政府的指示,市生态环境局安化分局起草了《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最后经县司法局审查后报县政府发布。
四、《通告》主要内容
1.明确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范围。《通告》所指非道路移动机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装载机、推土机、挖掘机、打桩机、起重机、铲车、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平地机、旋挖机、混凝土输送泵、履带吊车、履带启动车、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桩工机械、凿岩机械、堆高机等。
2.明确实施标准。《通告》所指“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达不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20891-2014)中规定的第三阶段排放标准的,或排放可见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3.明确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限制作业区域(即低排区)。县城建成区。应急抢险工程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上述使用区域限制,但应优先选用低排放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4.明确救济途径。不符合相应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通过技术改造升级,经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其尾气排放满足排放标准的,可在低排区内使用。
5.明确监督管理。违反《通告》规定的,由县生态环境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6.明确施行日期。自《通告》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件:《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