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出台背景和必要性
2016年安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安化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实施办法》(安政办发[2016]12号),明确规定了安化县政府投资项目的评审范围、评审流程、评审时间等,对规范财政评审管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支出行为,提升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湖南省财政监督条例》和《湖南省省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湘财办〔2020〕11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安化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
二、主要内容
该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评审的定义、原则、评审方式,强化了评审结论运用相关规定,调整了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增加了EPC项目的评审规定。办法共二十条,具体情况如下:
(一)第一至九条属于总则部分(第一—九条)。
1、第一条内容为起草制定《管理办法》的法律、法规依据。
2、第二条对《管理办法》中的“财政投资评审”这一名词进行了解释。
3、第三条明确了评审的原则是依法、高效、独立、廉洁。
4、第四条明确安化县财政局为财政投资评审主管及组织实施部门,可以依法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协作评审。
5、第五条明确财政投资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职责。
6、第六条明确了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工作程序和EPC项目送财评中心评审的时间节点规定。
7、第七—九条明确了送审要求、评审方式、评审结论应用及评审工作流程。
(二)第二章预算评审(第十—十二条),主要内容为预算评审的范围、内容、送审资料及质量要求。
1、第十条阐述了预算评审的范围,共包括3项。
2、第十一条明确了预算评审的主要内容,共包括6项。
3、第十二条明确了评审资料报送要求和资料质量要求,共2部分8项。
(三)第三章结算评审(第十三—十五条)主要内容为结算评审的范围、内容、送审资料及质量要求。
1、第十三条阐述了结算评审的范围,共包括2项。
2、第十四条明确了结算评审的主要内容,共包括5项。
3、第十五条明确了评审资料报送要求和结算金额要求,共3项。
(四)第四章责任追究(第十六—十八条)
1、第十六条阐述了项目建设单位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的责任追究。
2、第十七条阐述了中介机构协作评审时的责任追究。
3、第十六条阐述了财政部门在履行评审职责时的责任追究。
(五)第五章附则(第十九-二十条)属于本办法的附则部分,内容是施行日期等规定。
三、需要说明的事项
评审的范围调整为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6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应当进行财政投资评审,具体范围包括:
(一)凡使用财政预算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安排建设的财政投资项目;
(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项目;
(三)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工程采购;
(四)财政预算管理需要进行评审的支出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