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湖南安化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实施管理办法》《湖南安化抽水蓄能电站工程搬迁安置人口及分合户认定办法》《湖南安化抽水蓄能电站工程移民安置宅基地配置办法》《湖南安化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办法》
湖南安化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实施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湖南安化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和移民集中安置点的建设征地及移民安置工作。
二、移民安置工作遵循的原则
(一)以人为本,维护移民的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存与发展的需求;
(二)顾全大局,服从国家整体安排,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
(三)因地制宜,统筹规划,整合资源,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发展;
(四)可持续发展与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
(五)节约利用土地,合理规划工程占地和移民安置区用地,控制用地和移民规模。
三、县指挥部、仙溪镇人民政府、县直部门职责划分
县指挥部代表安化县人民政府负责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组织实施工作;仙溪镇人民政府负责完成辖区内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工作;负责与移民户签订安置协议;负责组织实施建房宅基地配置工作;县直相关部门单位根据职责职能积极主动参与服务,完成指挥部安排的相应工作。
四、移民个人部分补偿、补助费主要包括
(一)私人房屋及附属设施、附着物和其他不可搬迁设施补偿费;
(二)零星树木等其他实物补偿;
(三)坟墓迁移补偿费;
(四)房屋装修住房搬迁运输补助和过渡期生活补助;
(五)能源设施补助;
(六)集体土地和资产补偿费分配给个人的部分。
五、集体的补偿、补助费主要包括
(一)集体所有耕地、园林、林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青苗、果树、林木补偿费;
(二)集体的房屋和其他建筑、构筑物的补偿费;
(三)其他集体项目补偿费。
六、移民生产安置
移民生产安置可选择长效实物补偿安置、自谋职业安置、一次性补偿安置等三种安置方式。
(一)长效实物补偿安置:以征收的耕(园)地面积、相应地类补偿标准、当年国家收保护价格作为补偿依据,逐年补偿、长期不变。
(二)自谋职业安置:符合有一技之长或从事二三产业经历或家庭成员有固定工作等条件之一的移民户,以户为单位申请,审批通过后按标准一次补偿到位。
(三)一次性补偿安置:符合村民小组受建设征地影响较小条件的移民户,以户为单位申请,审批通过后按标准一次补偿到位。
七、移民搬迁安置
移民搬迁安置可选择集中安置、分散安置等两种安置方式。
(一)集中安置:设上水库芙蓉村老屋冲和下水库龙丰村安坪里2个后靠集中安置点,设镇区简家塅1个远迁设集中安置点,实行一户一宅基地。政府统一征地、统一报批、统一规划、统一设计,负责组织实施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配套及场平。
(二)分散安置:有自建房、自购房等2 种方式,按标准发放基础设施补助费。
八、特困供养人员安置
特困供养人员鼓励投亲靠友安置,确无自建能力且无亲友投靠和援建的特困供养人员,不单独在集中安置点安排宅基地,可选择由村委会在村内统一建房安置或进镇敬老院统一安置。
九、搬家腾地奖励
移民户在搬迁安置协议规定时间内搬家腾地的,按被拆迁合法正房面积每平方米奖励160元。以村为单位,所有拆迁房屋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拆迁工作并交付土地的,每户奖励 5万元。
十、建房困难补助
拆迁唯一住房且家庭困难的,人均住房补偿费未达到25 平方米砖混结构住房补偿标准或其房屋及其他地上附属 设施补偿总额低于10万元的农村移民户,补足10万元。
湖南安化抽水蓄能电站工程
搬迁安置人口及分合户认定办法政策解读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湖南安化抽水蓄能电站工程水库淹没区、淹没影响区、工程建设区、移民安置区等“四区”。
二、搬迁安置人口
搬迁安置人口:指受项目水库淹没影响、工程建设影响和安置区建设影响需要重新建房或解决住房的人口。
三、界定截止日期
搬迁安置人口以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22]10号)发布之日(2022年10月21日)起为准,新增人口的认定(新婚配偶,新出生子女)以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为准。
四、搬迁安置人口的确认条件,分两种情形
1.在“四区”内有户口、有住房(出具户口簿、房屋产权证明),且在“四区”外未再使用宅基地建房的人口。
2.在“四区”内有户口、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且在“四区”内外均无住房的农业人口(出具户口簿、耕林地承包经营权证,并查实“四区”内外均无住房)。
3.上述1、2条中新出生的未上户人口办理入户手续后(出具户口簿)属于“四区”的登记为搬迁安置人口。
4.“四区”内户口临时转出的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技术学校在校学生(出具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明和学生证),正在服役的义务兵及二级(含二级)以下士官(出具县人武部或县民政局证明),正有服刑的人员(出具人民法院判决书)。
5.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湘发[2003]12号)实施后,通过购买户口或“万户农民进城镇”将户口迁出“四区”,在“四区”内有合法房产证明、耕林地承包经营权证和农转非手续),在原迁出地登记。
(二)2021年8月20日至《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内,新增并落户于“四区”村组、且在“四区”有固定房屋依据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认定为搬迁安置人口:
1.因夫妻投靠或未成年子女随迁入“四区”(出具户口簿)且在“四区”常住的人口;离异再婚家族中(出具结婚证、离婚证或司法部门的判决书、调解协议书)随父(或母)迁入(出具户口簿)且常住“四区”的未成年子女(至迁入之日未满18周岁),虽满18周岁但在校读书(出具学生证)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出具残疾证)子女。
2.“四区”出生并办理了户口登记的人口(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依法收养并办理户口登记的人口(出具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收养证、户口簿)。
3.户口迁回“四区”且在“四区”常住的大中专毕业生(出具户口簿、报到证、毕业证)、复转军人(出具户口簿、复转证明)、服刑期满释放人员(出具刑满证明、户口簿)。
五、不认定为搬迁安置人口的情形
1.“四区”内有户口、无房屋,不享有集体经济权益的;“四区”内有户口、“四区”外有住房、享有集体经济组权益的;“四区”内有户口、无住房、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未履行相关义务,不在“四区”内常住,同时在“四区”外集体土地上有住房的。
2.《禁建通告》发布后结婚但户口未迁入“四区”的人口,新出生但未登记入户的人口。
3.在“四区”内死亡的人口。
4.在“四区”内无户口、无房屋,租借他人房屋居住或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口。
5.杂房和附属设施在“四区”、住房不在“四区”内的人口。
6.户口在“四区”内,但“四区”外有房产的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下岗失业职工。
7.已被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正式录用、聘用人员。
8.晋升为军官,三级以上士官的现役军人,已转业安置进入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的退伍军人;符合退伍安置条件且已经安排就业的伤残军人。
六、移民户分户合户的确认条件
1.已婚或者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子女,且其父母双方均未满60周岁的,经村集体组织同意,可按一户对待。
2.子女达到法定婚龄的独生子女户,其父母(离异或丧偶)且年龄在60周岁以下的,子女不单独分户。
3.父母与子女分户登记的,父母双方有一方年满60周岁的应随子女按合并一户对待。
4.搬迁安置户中户口未迁出“四区”且随其近亲属在“四区”居住的独人户,应与其近亲属视为一户;离婚后户口迁回“四区”的外嫁女(含其子女),若在“四区”内无合法房产并未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权益的不得单独分户,应与其近亲属合并为一户。
湖南安化抽水蓄能电站工程移民
安置宅基地配置办法政策解读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湖南安化抽水蓄能电站工程移民集中安置点和后靠分散安置户的宅基地配置工作。
二、配置原则
(一)依法、依规、依政策配置;
(二)顾全大局,服从整体布局安排,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
(三)统一规划,限额配置,节约用地;
(四)以户为单位配置。
三、不在集中安置点配置建房宅基地情形
(一)已确认为分散安置的移民户。
(二)实物指标调查、公示、确认后至实施搬迁前出卖、赠与宅基地或房屋造成的无房户。
(三)移民中的特困供养人员、孤儿自愿随户搬迁居住且有亲属赡(抚、扶)养的,计算随户家庭人口,但不单独配置建房宅基地。
(四)其他不符合建房宅基地配置的移民户。
四、集中安置点移民户宅基地配置
实行一户一宅地,由移民户选择集中安置点,经村民委员会确认,报仙溪镇审核后,上报指挥部审定,由仙溪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五、集中安置点宅基地配置抽签
抽签工作由仙溪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选择在同一集中安置点安置并建造相同结构和层数的移民户,可以根据自愿的原则组团抽签分配宅基地,并及时公示抽签分配宅基地情况。
对于既选择在集中安置点安置,又不参加抽签的,视为选择分散安置。
指挥部、县库区移民事务中心、移民综合监理机构、县公证处对移民宅基地抽签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和公证。
六、分散安置移民户宅基地配置
按一户一宅地配置,由移民户在本组内自找建房宅基地,选址应当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每户宅基地面积标准:使用耕地不超过130㎡,使用荒山荒地不超过210㎡,使用原宅基地等其他土地不超过180㎡。
七、工作责任
在安化抽水蓄能电站项目建设协调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由仙溪镇组织实施建房宅基地配置工作,相关职能部门参与配合。
湖南安化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建设
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出台目的
为规范湖南安化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的筹措、拨付和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移民资金安全,保障移民安置任务顺利完成,确保湖南安化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建设顺利实施。
二、管理原则
按照“统一政策、先收后支、专款专用、分级管理、责权统一、讲求效益”的原则,实行专户存储、专账核算,按计划使用、按进度拨付。接受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
三、实行资金筹措
由项目法人按经审定的《移民安置规划》投资概算和移民安置协议内容进行筹措,并依据与安化县人民政府签订移民安置协议拨付资金。
四、实行计划管理
项目法人于当年 9 月底前提交下一年度移民安置任务及资金预算安排的建议,项目指挥部组织相关单位编制下年度移民项目资金计划,于当年 11 月上旬前报县人民政府审核批复并公布。
五、资金的构成
由补偿补助类资金、移民工程项目建设类资金、其它费用类资金等三大类组成。
六、资金审批、拨付程序
(一)补偿补助类资金:由县征拆办根据实物量调查成
果编制征拆资金概预算和到户明细表,由县移民中心审核后,报县指挥部审批。
(二)移民工程项目建设类资金:由项目建设施工单位或责任单位根据项目资金年度计划和合同(协议)约定,经工程监理签证,经县移民中心审核后报县指挥部审批。
(三)其它费用类资金:由县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移民安置协议约定和项目资金年度计划及相应委托合同提出申请,由县移民中心审核后报县指挥部审批。
七、资金拨付程序
(一)补偿补助类资金:由县征拆办凭征拆资金概预算和到户明细表(长效实物补偿资金除外)向县移民中心申请拨付资金,再根据移民安置工作进度和年度计划拨付到仙溪镇人民政府,由仙溪镇人民政府“打卡”发放到村、组、个人及企业法人。
(二)移民工程项目建设类资金:由县移民中心根据合同约定、项目建设进度、年度计划和竣工结算资料等,按审批程序拨付到项目建设施工单位或项目实施责任单位。
(三)其它费用类资金:由县移民中心根据合同约定、项目建设进度和年度计划等按程序拨付到项目指挥部办公室。
八、资金监督管理
在项目指挥部的统筹领导下,县财政、审计、移民中心要加强对资金筹措、拨付、使用等情况的监督管理,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和审计,并将检查结果向县人民政府和上级移民管理机构报告。
九、资金责任追究
县移民中心和使用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应主动接受或配合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或者逃避监督检查,出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