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二中全会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省委十二届五中全会精神。以全县农村经济管理高质量为目标,促进村级财务管理工作规范有序,实现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我局向县人民政府请示制定该文件,经审查同意后,结合本县实际制定该管理办法。
二、文件制定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3.《农业部财政部民政部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3〕6号)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财农〔2021〕121号)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23〕14号)
三、主要内容
《安化县村级财务管理办法(试行)》共分总则、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现金管理、票据管理、银行账户和支票印鉴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工程项目建设管理、会计核算管理、债权债务管理、资产管理、财务公开、档案管理、监督检查、附则十五个部分。主要明确了六个方面:
一是明确了主要目标与基本原则。村级(含社区,下同)财务实行委托代理服务,在坚持依法自治、民主管理的前提下,自愿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财务委托代理协议。村级财务以村为单位进行核算,实行“五统一”管理,即统一开设“村级资金基本账户”、统一报账程序、统一报账时间、统一会计核算、统一档案管理。
二是明确了组织机构及职责。由县农业农村部门牵头,县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村账乡镇代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是村账代理工作的责任主体,村级代理业务由乡镇财政所管理,实行所长负责制,可明确一名副所长具体负责。村(居)委会是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按规定程序审批在村级财权和事权范围内的支出,对会计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村(居)委会主任(以下简称村支书、村主任)是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对村级财务实行民主监督。
三是明确了管理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范围内的村(居)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参照本办法执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纳入村账乡镇代理范围,按照相关会计制度统一核算,并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村级经济组织的财务收支情况,需按要求上传到“互联网+监督管理”平台系统,及时公开公示,接受监督。
四是明确了村级财务管理细则。村(居)委会的各项收入必须纳入村级财务统一核算和管理。坚持“收支两条线”管理原则,所有村级收入必须按规定缴入村级资金基本账户。严禁坐收坐支,截留、挪用,严禁公款私存,严禁设立“小金库”。 坚持“量入为出、节俭高效、减轻负担”的原则,合理使用资金,防止和杜绝铺张浪费,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加强现金管理,规范现金结算行为,非出纳人员不准管理现金;严格财政票据管理。村级使用的财政票据由乡镇财政所专人统一领用,村级组织需要使用时按规定实行代开,不得向村级组织发放财政票据。严格执行“分次限量、核旧领新、票款同步”的财政票据使用制度。以行政村为单位在银行统一开设“村级资金基本账户”,由乡镇财政所统一管理,除用备用金支付的零星开支外,其余必须实行转账支付。上级专项拨款、征地补偿费等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必须纳入专项资金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拨付部门要加强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村级项目的安排,应根据建设需要和资金落实情况,制订年度项目建设计划,经村民议事会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乡镇审核把关后方可实施。工程项目实施前应履行立项审批手续和编制工程预算。严格控制村级组织举债。除借债还债、债权人换据和转移性债务外,必须坚持“谁举债,谁负责”和“量力而行,量入为出”的原则,严禁举债发放福利补贴、购置非生产性办公设备,严禁违规举债上项目。 村(居)委会应建立资产和物资登记保管制度,做到分类建账,专人管理。各村(社区)报账员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应在每年年终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及时填制固定资产清理表;对账实不符的问题,需经村(居)委会同意后,及时调整账面余额。村(居)委会应当以便于村(居)民理解和接受的形式,定期将村级财务收支逐项逐笔如实向全体村(居)民公布,并接受村(居)民监督。
五是明确了加强监督检查。乡镇人民政府要将村级财务管理工作列入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的重要内容,每年对辖区内各村(社区)开展一次以上的村级财务专项检查。乡镇纪委(派出监察办公室)要加强对村级财务管理的监督检查和村务监督委员会的业务指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村级财务的业务培训和指导,制定全县村级财务检查规划,每年按一定比例检查村级财务,实现村(社区)“两委”一届任期内全县所有村级财务检查全覆盖。监察机关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交叉互查。县委巡察办要将村级财务纳入监督重点。审计部门要将村级财务纳入审计重点。将村级民主决策、财务审批制度执行和公示公开列入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坚决查处村级财务管理工作中存在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
六是明确了将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纳入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和乡镇党委书记述职评议考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