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理解和落实《关于加强企业自储自用柴油监管工作的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通知》制订背景
根据应急管理部等10部委发布关于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的公告,2023年1月1日起,柴油不区分闪点列入危险化学品管理。柴油作为工程机械、车辆的能源,工矿、建筑、车站、物流运输等行业企业都有大量需求,随着各项重点项目的持续推进,自储自用柴油已成为企业日常生产经营大量使用柴油的常用方式。但企业自储自用柴油涉及到柴油装卸、储存和加注等多个高危环节,一旦管理失控,非常容易引发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柴油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工作要求,强化柴油流通领域安全保障措施,确保我县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制订《关于加强企业自储自用柴油监管工作的通知》。
二、制订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三、主要内容
为加强企业自储自用柴油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柴油安全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应急厅函〔2022〕317号)、益阳市成品油综合整治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加强企业自储自用柴油监管的实施意见》(益油治联〔2024〕2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通知,主要包含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强调重要作用,确定整体目标。结合政策背景和我县实际,强调了自储自用柴油监管工作的重要性,明确了要全面加强安全监管,倒逼企业落实好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整体目标。
(二)明确建设标准,规定建设范围。对企业自储自用柴油、自用柴油加油装置等进行了明确定义,对申请设立柴油自用加油装置的基本条件进行了明文规定。
(三)明晰申请程序,规范审查流程。对企业申请设置自储自用加油装置的程序进行详细说明,对应提交的10项文件、资料列出详细清单,对备案登记获批后的新建、改建、扩建明确审查监督、联合验收的工作流程,要求企业按规定进行安全现状评价。
(四)提出工作要求,压实监管责任。要求各自储自用柴油企业落实好安全生产和生态环保主体责任,健全相关管理体系等,各乡镇和相关县直单位要紧盯“四个严禁”,加强日常巡查和安全监管,深化打非治违,确保监管有力,安全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