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局办、直属机构,各垂直管理单位:
《安化县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18日
安化县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湖南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湖南省地质环境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湘国土资办发〔2010〕36号)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防治项目,是指中央、省、市、县级财政下达计划的地质灾害项目。按资金来源分为中央财政项目、省级财政项目、市级财政项目和县级财政四大类;按项目性质分为以下四类:
(一)工程治理类项目,包括地质灾害勘查项目、地质灾害治理项目;
(二)调查评价类项目,包括地质环境地质灾害调查评价项目、地质灾害巡查与监测项目等;
(三)应急补助类项目,包括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应急处置、应急治理等项目;
(四)地质灾害搬迁避让项目及其它由中央、省、市财政安排的地质灾害项目。
第三条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县财政局负责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资金拨付和监管。
第四条 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安排要区分轻重缓急,遵循“谁急需、谁主动、谁优先”的原则,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第二章 项目管理职责
第五条 县国土资源局
(一)根据省国土资源厅项目立项指南,申报上级财政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开展申报项目的现场调查核实;
(三)组织开展工程治理类项目招投标工作,确定项目施工单位,协助确定项目监理单位;
(四)负责工程治理类、应急补助类和地质灾害搬迁避让项目的组织实施;
(五)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开展项目设计技术交底、中期检查、竣工验收、质量监督等工作;
(六)组织编制工程治理类和地质灾害搬迁避让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组织开展工程治理类项目财务决算和竣工审计。
(七)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进度月报,汇交项目竣工成果资料,做好项目绩效自评工作。
第六条 县财政局
(一)负责项目资金的计提、管理、拨付和监督;
(二)按规定对项目进行财政投资评审;
(三)参与项目中期检查;
(四)参与项目竣工验收;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
(一)负责维护辖区内地质灾害防治项目施工环境,做好项目实施所需的征地、临时用地及青苗补偿等工作,按要求落实项目配套资金。
(二)承担辖区内地质灾害搬迁避让项目实施主体责任,与县国土资源局签订《委托实施搬迁避让任务书》,做好搬迁避让项目与当地新农村和城镇化建设规划的衔接工作。
(三)参与项目质量监管,承担县人民政府和县国土资源部门下达的其他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第八条 其他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项目实施工作。
第三章 县级项目数据库建设
第九条 项目数据库以全县1:50000地质灾害详查成果、2014年度新增地质灾害详查成果、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及《安化县2015-2020年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方案》为基础建立。对全县有统一编号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实行分类分级管理,明确每个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治理方式,并按照灾害危险程度在年度项目申报计划中排序上报。
第十条 每年新发生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经技术单位现场调查后,根据调查意见纳入项目数据库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建立项目数据库动态管理制度,对项目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除新增项目入库外,对已实施防治且已消除隐患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及时归类、标注或按程序核销。
第十二条 项目数据库建设所需资金由县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解决,不足部分在省级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切块资金中解决。
第四章 项目立项申请
第十三条 工程治理类项目由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县财政局,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立项指南,结合县级项目数据库,认真做好项目立项申报规划,委托具有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立项申请书,并共同做好初审工作,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按程序上报。
第十四条 应急补助类项目由县国土资源局结合县级项目数据库,按轻重缓急制定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向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报或按下达的资金计划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地质灾害搬迁避让项目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在每年3月底前拟定申报预案,在预案中明确拟实施分散安置及集中安置的村(社区居委)、户数和村(居)民名单,并按要求收集申报资料,报送至县国土资源局。
县国土资源局根据各乡镇人民政府的申报预案,结合县级项目数据库资料进行初审,编制年度地质灾害搬迁避让计划和实施方案,委托具有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编制立项申请书,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向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报。
第十六条 调查评价类项目由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相关单位申报,县直有关部门按要求做好协调、配合工作。
第五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七条 工程治理类项目
(一)项目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方可启动实施。
1.承担地质灾害防治项目或防治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具有相应的乙级以上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资质;承担中央、省级财政大中型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的单位,应具有相应的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资质。项目设计与施工、施工与监理单位之间不得有隶属关系。
2.县国土资源局应根据国家、省、市招投标规定,委托招投标代理机构实施招投标,确定项目施工单位,签订工程施工合同。
(二)施工过程管理
1.工程治理类项目开工前,县国土资源局应对工程区原始状况进行拍照和录像,作为存档和验收对比资料;在项目建设现场发布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2.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工程实施,负责控制工程投资、工期和质量,定期召集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协调解决项目施工设计、施工进度、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3.项目设计单位按照项目任务和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施工设计,负责项目施工中有关设计的咨询、服务工作,承担相应设计责任。
4.项目施工单位按照施工设计图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承担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施工设计图有差错的,应及时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报县国土资源局,由县国土资源局及时提请设计单位修正。
5.项目监理单位应按照规定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依照施工设计、有关技术标准和合同要求,对工程施工实行跟班监理,承担工程质量监理责任。
6.项目实施过程中,任何单位不得随意变更项目设计和预算。确需变更的,按照《湖南省地质环境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三)申请项目验收应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验收申请;
2.项目施工单位完(竣)工报告、监理单位监理报告;
3.县国土资源局竣工报告;
4.项目财务决算报告;
5.审计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委托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工程造价审计报告;
6.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申请竣工验收资料齐全后,由县国土资源局初审,并按程序申请上级主管部门验收。
第十八条 应急补助类项目由县国土资源局根据县级项目数据库及当年新发生地质灾害情况,拟定应急处置对象及资金补助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单项补助在3万元以上的应急治理项目,需提交相应的工程资料,存档备查。
第十九条 地质灾害搬迁避让项目
(一)项目实施原则:自愿搬迁、政府主导、国土主管、部门配合、乡镇实施。
(二)搬迁避让对象的确定:已纳入县级项目数据库中的地质灾害搬迁避让村(居)民及当年新发地质灾害且经技术单位认定急需搬迁避让的村(居)民;县人民政府确定需整体实施搬迁的对象。
(三)搬迁避让实施方式:分散安置和集中安置。
(四)实施步骤:
1.搬迁户申报。由搬迁户自愿申请,填写《乡镇村(居)民地质灾害搬迁避让申请表》(表格需签字并加按手印),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乡镇国土资源所及搬迁避让项目所在村村委进行现场复核后,在搬迁户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2.审核确认。对拟搬迁村(居)民经公示无异议的,由村委、乡镇国土资源所、乡镇人民政府分别在《乡镇村(居)民地质灾害搬迁避让申请表》上签字、盖章,编制申报预案,上报县国土资源局,由县国土资源局审查确定。
3.县国土资源局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立项批复及年度搬迁避让计划和年度地质灾害搬迁避让实施方案,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委托实施搬迁避让任务书》,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4.工程验收。由各乡镇自行组织初验,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内容包括:
(1)乡镇人民政府需提供《委托实施搬迁避让任务书》、地质灾害搬迁避让工程实施方案、工作总结以及搬迁避让农户公示情况、地质灾害搬迁避让工程验收确认书和现场验收签到表等。
(2)搬迁避让村(居)民新建房屋选址地点应避开地质灾害易发区,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不得因切坡建房引发新的地质灾害,占地面积、房屋结构是否符合规定。
(3)凡占用农用地新建房屋的,需提供经有权机关批准的合法建房手续复印件;凡通过购买商品房实施搬迁避让的,需提供两证复印件,两证未办妥的,需提供经备案的商品房购买合同及付款凭证复印件。
(4)搬迁避让村(居)民原房屋是否已拆除。
(5)搬迁避让村(居)民建档资料(包括地质灾害搬迁避让户申请表格、搬迁避让农户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原房屋照片、原房屋拆除后照片、新建房屋照片等)是否完备;
(6)集中安置搬迁避让项目的用地手续是否齐全、是否经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筹措资金是否到位,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是否到位等。
(五)拟实施搬迁避让集中安置的,乡镇人民政府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对集中安置区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六)搬迁避让对象名单及搬迁避让方式一经确定,不得轻易变更。确需变更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向县国土资源局出具书面报告,经县国土资源局审查同意后,方可变更。
(七)已经验收合格的搬迁避让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国土资源局提交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开具正式收据,经审批后,方可付款。
第六章 项目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县国土资源局、乡镇人民政府和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和上级主管部门监督,按要求及时报送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辖区内项目监督检查。对不符合项目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纠正,对违法违纪责任人移送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第二十二条 项目施工单位应自觉接受项目管理和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如有伪造资料、弄虚作假等情形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未在规定时限内(不可抗拒因素除外)完成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单位,暂缓安排下年度地质灾害防治项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县级其他地质环境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如上级出台新的政策规定,则按上级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