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执法局以案释法: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案
作者:刘富华 发布时间:2023-03-15 10:11 信息来源: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浏览数:
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 2023年1月5日10时,当事人袁*军在安化县东坪镇玉溪村乔口四组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我局直属大队当即予以了制止,经现场勘查,袁*军已倾倒了二车建筑垃圾,拍照取证后,我局将违章车辆扣押至安化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停车场。 【办理结果】 本案当事人乱倒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考虑到当事人在我局对该案能够积极配合调查,查处后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并将现场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恢复。2020年3月16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力,当事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力。当日,安化县城市管理局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决定予以行政处罚两百元。 【相关法律条文】 立案依据: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处罚依据: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案例评析】 此案件当事人方*兴所倒物品系房屋建设所产生的建筑垃圾,适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其乱倾倒建筑垃圾的违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从事违规活动之前不清楚建筑垃圾要倾倒到哪里,仍为图方便,不考虑环境卫生,不计后果。被查处后当事人袁*军态度良好,且主动对倾倒的建筑垃圾进行清理,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处以行政处罚两百元整。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执法人员着重对当事人进行了法治宣传,强调其违规行为带来的社会危害,从根本入手,对其违规行为进行劝诫,最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处理并清理建筑垃圾,彻底转变了当事人的思想观念。
责任编辑: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