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字〔2021〕75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5-21 08:48     信息来源: 县市监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字〔202175

当事人:安化县姚叶平日用百货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30923MA4NUTHX63

经营场所:安化县仙溪镇山口村

法定代表人:姚叶平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住址:***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一案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将本局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决定如下:

当事人位于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仙溪镇山口村,从事大米销售。

202142本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10包“中華龍”贡米(生产日期20201102、保质期3个月、净含量23KG)超过保质期限。本局依法对超过保质期的大米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调查“中華龍”贡米是当事人于2020年11月13日从凤兰粮油店购进数量15包,进货价105元/包,销售价115元/包,剩余10包,库存货值金额1150元由于当事人未建账,不能提供完整的经营凭证,食品过期后的销售额及获利情况无法查明。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由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情况及市场主体资格;

证据二:本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现场照6证明当事人在经营场所经营超保质期大米的事实

证据三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查处的超过保质期大米包装拍摄了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经营大米超过了保质期;

证据:本局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进货单复印件一份、《出厂检验报告》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大米的数量、货值金额、获利等情况

证据:由本局制作的《扣押决定书》《财物清单》各一份,证明本局对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大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事实

证据六:由当事人提供的《召回公告》照片一张,证明当事人采取召回措施,消除危害后果,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2021年4月2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十)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采取召回、改正措施,积极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项1目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中華龍”贡米10包;

2、罚款6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5月17

 

 

 

 

 

 

(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

 

责任编辑:湖南科创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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