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字〔2021〕74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5-21 08:53     信息来源: 县市监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字〔202174

当事人: 安化县仙溪镇更辉饲料零售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30923MA4NW67F3R

经营场所:安化县仙溪镇仙溪社区仙九街

法定代表人:吴更辉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住址:***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一案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将本局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决定如下:

当事人位于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仙溪镇仙溪社区仙九街,从事大米销售。

2021年3月25日本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5包“益宁软香米”大米(生产日期20201017、保质期3个月、净含量15KG),3包“聚丰观音香”大米(生产日期20200823、保质期6个月、净含量25KG)超过保质期限。本局依法对超过保质期大米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调查,“益宁软香米”大米是当事人从梅城吴文波米店购进,进货价67.5元/包,销售价75元/包,剩余5包,库存货值金额337.5元;“聚丰观音香”大米是当事人从仙溪周国峰米店购进,进货价105元/包,销售价115元/包,剩余3包,库存货值金额315元。至本局调查时止,库存货值金额共计652.5元。由于当事人未建账,不能提供完整的经营凭证,食品过期后的销售额及获利情况无法查明。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由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情况及市场主体资格;

证据二:本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现场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在经营场所经营超保质期大米的事实;

证据三: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查处的超过保质期大米包装拍摄了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经营大米超过了保质期;

证据四:本局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大米的数量、货值金额、获利等情况;

证据五:由本局制作的《扣押决定书》、《财物清单》各一份,证明本局对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大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事实;

证据六:由当事人提供的《召回公告》及照片一张,证明当事人采取召回措施,消除危害后果,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2021年4月2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十)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采取召回、改正措施,积极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项1目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益宁软香米”大米5包,“聚丰观音香”大米3包

2、罚款6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517

 

 

 

 

 

 

(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

 

 

责任编辑:湖南科创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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