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字〔2021〕55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9-17 10:09 信息来源: 县市监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字〔2021〕55号 当事人:安化益安综合门诊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23MA4RKH40XB 住所:安化县城南区城南社区陶澍大道902号 经营者:龚稳爱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2021年04月06日,本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9盒“宗药师”参茸鞭丸(生产日期20180423、有效期至202103、国药准字Z20054852、规格35丸*2板)超过有效期。本局依法对超过有效期的药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该“宗药师”参茸鞭丸是当事人于2018年购进,进购价56元/盒,销售价78元/盒。至本局调查时止,剩余9盒,库存货值金额702元。由于当事人没有建立完整的经营台账,也不能提供完整的经营凭证,药品超过有效期后的具体销售数额和获利情况无法查明。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及个人身份信息。 2、本局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现场照片4张、药品包装盒一个,证明当事人经营的药品超过有效期的事实。 3、本局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药品超过有效期的数量、货值及违法所得的事实。 4、由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 ,证明当事人经营的药品购进单位的市场主体情况。 5、本局制作的由当事人签字确认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送达回执》各一份,证明本局对当事人经营的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依法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 6、当事人提供的召回公告及照片打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积极改正违法行为、消除危害后果的事实。 2021年4月2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该诊所经营亏损,效益差,房租贵,三个小孩在念书,经济拮据。请求减轻处罚。未要求听证。 当事人经营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积极主动减轻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减轻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没收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宗药师”参茸鞭丸9盒; 2、罚款2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罚没收入。 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6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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