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字〔2021〕46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9-17 10:15 信息来源: 县市监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字〔2021〕46号 当事人:安化县城南区福家盛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23MA4L7XME60 住所:城南社区辰溪商贸城一栋五号紫薇路109、110号 经营者:谌武文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2021年03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店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有如下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1.仙维娜橄榄动感盈亮弹力素(添加橄榄果提取精华)(260 ml),粤妆20161541,维娜(广州)化妆品有限公司制造生产批号及限用日期见包装上标注:标注为20210321GDAC0402售价:26.80元/瓶,数量:6瓶;2.添乐儿童滋养洗发露(320g)卫妆准字06- XK-0005号,上海碧丽化妆品有限公司制造,生产批号及限期使用日期见标注:标注为合格20201027 009434DC08EF-D06,售价:36.80元/瓶,数量:4瓶;3.护发素人参营养(510ml)(2010)卫妆准字07-XK-0023号,生产批号、限期使用日期见标注:标注为5A25AP2 20191024,售价:10.00元/瓶,数量:4瓶;4.仙维娜平衡去屑修护洗发露(650g)DG.FDA(2005)卫妆准字29-XK-2722号维娜(广州)化妆品有限公司制造生产批号及限用日期见包装上标注:标注为20200109GQHA0408,售价:89.00元/瓶,数量:2瓶。本局依法对上述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上述化妆品是当事人于2018年从上海碧丽化妆品有限公司通过物流进购的,具体进购数量已无法核实,其中仙维娜橄榄动感盈亮弹力素(260 ml)进购价格为16.80元/瓶,销售价格为26.80元/瓶,库存6瓶,货值金额:160.80元。添乐儿童滋养洗发露(320g)进购价格为20.00元/瓶,销售价格为36.80元/瓶,库存4瓶,货值金额147.20元。护发素人参营养(510ml)进购价格为5.00元/瓶,销售价格为10.00元/袋,库存4瓶,货值金额40.00元。仙维娜平衡去屑修护洗发露(650g)进购价格为40.00元/瓶,销售价格为89.00元/瓶,库存2瓶,库存货值金额178.00元。上述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库存货值金额共计526.00元。由于当事人未建立完整的经营台账,也不能提供完整的经营凭证,过期后的具体销售数量和获利情况无法查明。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及个人身份信息。 2、本局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现场照片12张,证明当事人经营的化妆品超过使用期限的事实。 3、本局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化妆品超过使用期限、库存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无法核实的事实。 4、本局制作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送达回执》各一份,证明本局对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依法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 2021年4月2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 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添乐儿童滋养洗发露4瓶、仙维娜.弹力素6瓶、百雀羚人参营养护发素4瓶、仙维娜平衡去屑修护洗发露2瓶; 2.罚款12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罚没收入。 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 4 月 25 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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