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字〔2021〕17 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9-17 10:17 信息来源: 县市监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字〔2021〕17 号 当事人:安化县金太阳吉昱南苑加盟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23MA4RHGKF5Y 住所:安化县城南区城南社区黑茶文化街 经营者: 黄益飞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2021年01月07日,本局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下列食品过期:1、“纯美猕猴桃凉果”,生产日期20191212,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2.5千克,数量3袋,其中已拆封的2袋称重数共2.8kg,另一袋未拆封;2、“强民豌豆”,生产日期20200417,保质期180天(常温下),计重方式为称重,数量为3袋(1.93kg/袋),重量共5.79kg;3、“佳客福特酥花生”,生产日期20200418,保质期6个月,计重方式为散装称重,数量为1袋,重量1.64kg。本局依法对过期食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该“纯美猕猴桃凉果”是当事人于2020年06月13日从长沙雨花区坤琦食品店购进的,进购数量4袋,进购价格为48.75元/袋(2.5kg/袋),销售价格为 43.6元/kg;“强民豌豆”于2020年7月28日从湖南高桥大市场九升贸易店进购的,进购10袋,进购价格为25元/袋,销售价格为 31.6元/kg;“佳客福特酥花生”于2020年7月28日从湖南高桥大市场九升贸易店进购的,进购数量5袋,进购价格为32.80元/袋,销售价格为25.6元/kg。至本局调查时止,“纯美猕猴桃凉果”售出4.7kg,剩余5.3kg,货值金额231.08元;“强民豌豆”售出7袋,剩余3袋(1.93kg/袋),重量共5.79kg,货值金额182.96元;“佳客福特酥花生”售出4袋,剩余1袋,重量为1.64kg,货值金额41.98元。上述三种食品的销售方式均为散装称重,库存货值金额共计456.02元。因当事人没有建立完整的经营台账,也不能提供具体的销售凭证,食品过期后的销售额及违法获利情况无法查明。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及个人身份信息。 2、本局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现场照片5张,证明当事人经营的现场情况。 3、本局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进购、销售“猕猴桃凉果”、“豌豆”、“特酥花生”的情况及经营的事实。 4. 由当事人提供的“猕猴桃凉果”、“豌豆”、“特酥花生”预包装食品包装袋各一个、销售单打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过期的预包装食品的事实。 5、由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 ,证明当事人经营的过期的预包装食品购进单位的市场主体情况。 6、本局执照的《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进行整改的事实。 7、本局制作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送达回执》各一份,证明本局对当事人经营的过期食品依法采取扣押强制措施的事实。 8、食品召回公告现场照片两张、“改正说明”一份证明当事人积极改正违法行为、消除危害后果的事实。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采取召回、改正措施,积极主动减轻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项1目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过期食品:“纯美猕猴桃凉果” 5.3kg、“强民豌豆”5.79kg、“佳客福特酥花生”1.64kg; 2、罚款25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02月22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