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字〔2021〕24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9-17 10:36 信息来源: 县市监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字〔2021〕24号 当事人:安化县思源实验学校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食品经营许可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0923MBOTT419689 住所:安化县城南区玉溪村玉溪北路思源学校食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姚岁清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2021年1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单位食堂采购的糕点(面包)没有标注生产日期、净含量等应当标明的事项。 经查:该糕点是当事人于2020年1月15日从安化县饫田烘焙进购来的,以1.00元/个的价格共进购4694个,该糕点货值金额共计4694元。至本局检查时止,除了留样的2个外,其它4692个已全部发放该校师生当早餐食用。发放蛋糕所收取的费用计算在每个学生伙食费中,没有单独计单餐费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安化县教育局关于负责人拟任的公示》、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及个人身份信息。 2、本局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现场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采购的糕点标签上未标注生产日期、净含量等事项的现场情况。 3、本局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学校食堂购物单复印件一份、糕点包装袋两个,证明当事人进购的糕点没有标注生产日期、净含量等事项的事实经过。 4、由受托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受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授权受托人处理学校食堂采购不合格食品相关事宜的事实以及受托人的个人身份情况。 5、 安化县饫田烘焙糕点营业执照、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糕点供货商的相关资质。 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17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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