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字〔2021〕2 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9-17 10:38     信息来源: 县市监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字〔2021〕2 号

当事人:王正祥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无

住所: 安化县城南区玉溪村四组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当事人共投资3万余元,于2020年5月份开始在安化县城南区玉溪村四组设立潍柴特约维修服务中心从事汽车维修保养服务。2020年11月13日本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未经许可登记注册无照从事汽车维修保养服务。至本局调查时止,营业额为4万元。因当事人没有建立完整经营台账,也不能提供完整的经营凭证,具体获利情况无法查明。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情况。              

2、本局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现场照片6张,证明当事人无照从事汽车维修保养服务的事实和现场情况。

3、本局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无照从事汽车维修保养服务的具体情况和事实。

4、我局制作的责改通知书一份、现场笔录一份,证明我局已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及当事人已经停止违法经营的事实。

当事人无照从事汽车维修保养服务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本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

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401。缴款项目:工商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01月21日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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