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字〔2021〕10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9-17 10:40 信息来源: 县市监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字〔2021〕10号 当事人:安化县城南益汉畅享购综合商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23MA4T0QUR39 住所:安化县城南区城南社区陶澍大道363号 经营者: 谌超芹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2021年01月07日,本局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神农兴精品鸭肠”外包装袋标签上未载明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成分或者配料表、产品标准代号、生产许可证编号、贮存条件等应标明的事项。 经查,该“神农兴精品鸭肠”是当事人于2020年12月27日让安化县益汉生活超市云天店配送过来的,数量为24kg(1袋/1kg),进购价格为9.5元/kg,进购金额228元,销售价格为15.96元/kg。至本局检查时止,已售出19kg,销售金额为303.24元,获利122.74元。库存5kg,货值金额为79.8元,该食品货值金额共计383.04元。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批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的预包装食品进行扣押。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及个人身份信息。 2、本局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现场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经营的现场情况。 3、本局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进购、销售“神农兴精品鸭肠”的事实经过。 4. 由当事人提供的“神农兴精品鸭肠”预包装食品包装袋一个、配送收货单打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事实。 5、本局制作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送达回执》哥一份,证明本局对当事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事实。 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二)、(四)、(五)、(六)、(七)、(八)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神农兴精品鸭肠”5袋; 2、没收违法所得122.74元; 3、罚款15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2月05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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