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字〔2021〕37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9-17 17:05 信息来源: 县市监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字〔2021〕37号 当事人:安化县城南船场生鲜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23MA4RKFG007 住所: 安化县城南区城南社区船山小区11栋5单元一楼从左到右1、2间 经营者:吴巧龙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2021年03月24日,本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预包装食品经营。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08月10日核准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从事预包装食品经营,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至案发,营业额达15000元,库存食品货值金额3000元。因当事人没有建立完整经营台账,也不能提供完整的经营凭证,具体获利情况无法查明。 2021年03月29日,当事人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改正了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和身份情况。 2、本局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现场照片5张,证明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预包装食品经营的现场情况。 3、本局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门面租赁合同打印件一份、进货收据3张,证明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预包装食品经营的事实和经过。 4、由当事人提供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改正了违法行为的事实。 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改正了违法行为,并根据《湖南省食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说明》第九条第(一)项及《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二)项裁量基准中第1目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 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04月15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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