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字〔2021〕36 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9-17 17:08 信息来源: 县市监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字〔2021〕36 号 当事人:安化县满九大众汽车维修中心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23MA4LWM2C94 住所: 安化县东坪镇长益路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当事人共投资10万元,于2017年7月11日依法领取《营业执照》,核准登记的经营场所位于安化县东坪镇长益路,2019年10月份租赁安化县城南区罗绕典路184号门面三间,将营业场所搬迁至此地,面积120平方米,租金为52800元/年,租期为5年,购置有举升机、电焊机、保护焊机等设施设备,设立安化县满九大众汽车维修中心,雇有员工2人,主要从事小型汽车的维修。至本局调查时止,营业额为20万元。因当事人未建账,也不能提供完整的经营凭证,经营额及获利情况无法查明。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及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市场主体资格及经营者的身份情况。 2、本局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现场照片打印件2张,证明当事人未办理经营场所变更登记从事汽车维修的现场情况。 3、本局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办理经营场所变更登记从事汽车维修的具体情况和事实。 4、由当事人提供的门面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维修材料清单打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从事汽车维修的事实。 当事人未办理经营场所变更登记从事汽车维修的行为,违反了《个体工商户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规定。依据《个体工商户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进行处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 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 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401。缴款项目:工商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04月15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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