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字〔2021〕38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9-17 17:11     信息来源: 县市监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字〔2021〕38号

当事人:安化县城南鲜挑鲜选生鲜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23MA4RGNTW5P

住所:安化县城南区城南社区陶澍大道325-327号门面

经营者: 蒋智明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2021年03月22日,本局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下列食品过期:1、“美年达百香果菠萝味汽水”,生产日期:20200620,保质期:九个月,净含量:500毫升,数量1瓶;2、“美年达青苹果味汽水”,生产日期:20200617,保质期:九个月,净含量:500毫升。本局依法对过期食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该“美年达百香果菠萝味汽水”是当事人于2020年08月01日从安化县旺飞商行购进的,进购数量24瓶,进购价格为2.29元/瓶,进购金额为54.96元,销售价格为 3元/瓶,已售23瓶,库存1瓶。“美年达青苹果味汽水”于2020年08月01日从安化县旺飞商行进购的,进购数量24瓶,进购价格为2.29元/瓶,进购金额为54.96元,销售价格为 3元/瓶,已售16瓶,库存8瓶;库存货值金额24元。上述过期食品的销售方式均为零售,库存货值金额共计27元。因当事人没有建立完整的经营台账,也不能提供具体的销售凭证,食品过期后的销售额及违法获利情况无法查明。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及个人身份信息。   

2、本局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现场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经营的现场情况。

3、本局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进购、销售“美年达百香果菠萝味汽水”、“美年达青苹果味汽水”的情况及经营的事实。

4. 由当事人提供的“美年达百香果菠萝味汽水”、“美年达青苹果味汽水”预包装食品包装袋各一个、销售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过期的预包装食品的事实。

5、由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 ,证明当事人经营的过期的预包装食品购进单位的市场主体情况。

6、本局制作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送达回执》各一份,证明本局对当事人经营的过期食品依法采取扣押强制措施的事实。

7、食品召回公告现场照片两张、“改正说明”一份证明当事人积极改正违法行为、消除危害后果的事实。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采取召回、改正措施,积极主动减轻危害后果,依据《湖南省食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说明》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及《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项裁量基准中第1目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过期的预包装食品“美年达百香果菠萝味汽水”1瓶、“美年达青苹果味汽水”8瓶。

2、罚款12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04月15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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