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字〔2021〕54 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9-17 17:13 信息来源: 县市监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字〔2021〕54 号 当事人:安化县优汁鲜果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23MA4M5Y2W96 住所:安化县城南区城南村陶澍路劳动局对面 经营者: 陈义辉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2021年04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下列食品过期:品名:“雪碧清爽柠檬味汽水”,瓶身标注有生产日期:20200705,保质期:9个月,净含量:500毫升,生产商:中粮可口可乐华中饮料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经济开发区普瑞西路二段6号,数量为8瓶。本局依法对上述过期食品和超过有效期的日化用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雪碧清爽柠檬味汽水”,是当事人于2021年3月31日从安化县万良商行购进的,进购数量24瓶,进购价格为2元/瓶,进购金额为48元,销售价格为3元/瓶,已销16瓶,库存8瓶,货值金额24元。因当事人没有建立完整的经营台账,也不能提供具体的销售凭证,食品过期后销售额及违法获利情况无法查明。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及经营者个人身份信息。 2、本局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现场照片4份,证明当事人经营预包装食品的现场情况。 3、本局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进购、销售过期的预包装食品的情况及经营的事实。 4、本局制作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送达回执》各一份,证明本局对当事人经营的过期预包装食品依法采取扣押强制措施的事实。 5、食品召回公告现场照片一份、“改正说明”一份证明当事人积极改正违法行为、消除危害后果的事实。 当事人经营过期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采取召回、改正措施,积极主动减轻危害后果,依据《湖南省食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说明》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及《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项裁量基准中第1目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过期的预包装食品“雪碧清爽柠檬味汽水”8瓶。 2、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30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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