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字〔2021〕68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9-17 17:16     信息来源: 县市监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字〔2021〕68号

当事人:安化县辉芝大药房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23339441954J

住所:安化县东坪镇城南区城南社区雪峰湖大道478号

法定代表人:邓英华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2021年04月14日本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有:1、1支“恒琪联苯苄唑乳膏”(生产日期20190307,有效期至20210306,产品批号19030702,国药准字H20057164,净含量15克,生产商:江苏远恒药品有限公司,生产地址:徐州市经济开发区杨山路)超过有效期,属于劣药;2、2盒“皮丫丫毒蝎子医用冷敷贴”(规格7片/盒,使用期限2年,企业备案号:皖阜食药生产备20160014号,产品备案号:皖阜备案20160081号,产品技术编号:皖阜械备20160081号)未标注生产日期和有效期限。本局依法对超过有效期限的药品和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恒琪联苯苄唑乳膏”是当事人于2019年9月1日从益阳荣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进购的,进购数量5支,进购价格为5.2元/支,进购金额26元,销售价10元/支;“皮丫丫毒蝎子医用冷敷贴”是当事人于2021年3月6日从安徽祥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购的,进购数量10盒,进购价8元/盒,销售价15元/盒。至本局调查时止,“恒琪联苯苄唑乳膏”售出4支,剩余1支,库存货值10元;“皮丫丫毒蝎子医用冷敷贴”剩余2盒,库存货值30元。上述物品库存货值金额共计40元。由于当事人没有建立经营台账,也不能提供具体的销售凭证,药品过期后的销售额、医疗器械的销售额和违法所得无法查明。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企业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及个人身份信息。   

2、本局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现场照片六张,证明当事人经营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事实。

3、本局提取的药品包装盒一份、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药品经营许可证》、进货清单、销售记录清单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药品购进单位的市场主体情况及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事实。

4、本局提取的医疗器械包装盒一份、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营业执照》、《医疗器械检验报告单》、进货清单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医疗器械购进单位的市场主体情况及经营标签标识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的事实。

5、本局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进购、销售药品和医疗器械的情况及事实。

6、本局制作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送达回执》各一份,证明本局对当事人销售的劣药和标签标识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依法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

7、关于过期药品的情况说明及请求减轻处罚的报告二份、本局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当事人提供的整改后的现场照片四张,证明当事人配合调查,积极改正违法行为、消除危害后果的事实。

2021年4月30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安)市监听告字〔2021〕67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签收后,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了陈述、申辩的要求。

当事人销售的过期药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所指的劣药。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积极主动减轻危害后果,且销售劣药的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恒琪联苯苄唑乳膏”1支,对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不予罚款;

2、没收“皮丫丫毒蝎子医用冷敷贴”2盒,对当事人经营标签标识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的行为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罚没收入。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11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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