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字〔2021〕95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9-17 17:23 信息来源: 县市监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字〔2021〕95号 当事人:安化县君丝佳养生发馆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23MA4Q5BTMXK 住所:安化县城南区城南社区雪峰湖大道484号 经营者: 杨美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2021年04月22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以下4种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1、君丝佳桉叶净化精华液3盒;2、君丝佳茶树尤加利精华油5盒;3、君丝佳烫染净化洗头液烫染修复活力霜5盒;4、君丝佳醒活去屑精华液5盒。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采取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君丝佳桉叶净化精华液”是当事人于2019年10月从广州市欧妃化妆品有限公司购进的,进购数量5盒,进购价格为30 元/盒,进购金额为150元,已用2盒,库存3盒,用于馆内顾客使用,货值金额90元。“君丝佳茶树尤加利精华油”是当事人于2019年10月从广州市欧妃化妆品有限公司购进的,进购数量10盒,进购价格为30 元/盒,进购金额为150元,已用5盒,库存5盒,货值金额为150元。“君丝佳烫染净化洗头液烫染修复活力霜”是当事人于2019年10月从广州市欧妃化妆品有限公司购进的,进购数量10盒,进购价格为30 元/盒,进购金额为150元,已用5盒,库存5盒,货值金额150元。“君丝佳醒活去屑精华液”是当事人于2019年10月从广州市欧妃化妆品有限公司购进的,进购数量10盒,进购价格为30 元/盒,进购金额为150元,已用5盒,库存5盒,货值金额为150元。上述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货值金额共计540元。因当事人没有建立完整的经营台账,也不能提供具体的销售凭证,化妆品超过使用期限后销售额及违法获利情况无法查明。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经营者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及经营者个人身份信息。 2、本局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现场照片3份,证明经营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现场情况。 3、本局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进购、使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情况及经营的事实。 4、由当事人确认的“君丝佳桉叶净化精华液”、“君丝佳茶树尤加利精华油”、“君丝佳醒活去屑精华液”化妆品包装盒各一个、“君丝佳烫染净化洗头液烫染修复活力霜”化妆品包装袋两个,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事实。 5、本局制作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延长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各一份;《送达回执》二份,证明本局对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依法采取扣押强制措施的事实。 2021年6月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 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君丝佳桉叶净化精华液”3盒、“君丝佳茶树尤加利精华油”5盒、“君丝佳烫染净化洗头液烫染修复活力霜”5盒、“君丝佳醒活去屑精华液”5盒; 2、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06月10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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