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字〔2021〕163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9-26 15:56 信息来源: 县市监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1〕163号
当事人:安化县清塘铺镇世纪华联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安化县清塘铺镇世纪华联超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23MA4T69N716 住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清塘铺镇清塘社区清下组0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谢庆武 身份证件号码:3622021984******39 2021年06月08日,本局对当事人经营的“线椒”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2021年6月29日,经湖南山水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No:FJ2102017,显示当事人经营的“线椒”中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实测值0.075。本局于2021年7月14日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并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安市监责改字〔2021〕04123号),责令当事人立即封存不合格食品,暂停经营不合格食品,通知相关消费者,召回已上市销售的不合格食品等风险控制措施,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进行整改,及时向本局报告处理情况,积极配合本局的调查处理,不得拒绝、逃避。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未提出申请复检。2021年7月14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有《检验报告》中所示产品。2021年7月22日,本局对当事人依法进行了询问调查。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线椒于2021年6月7日从安化县梅城镇代红蔬菜水果销售店购进,数量15kg,共计金额为60元。上述线椒于2021年6月8日以7.6元/公斤销售完12.78公斤,销售金额共计97.4元,剩余2.22公斤未销售完直接废弃处理。违法所得46.2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经营者谢庆武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及身份情况; 2.湖南山水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FJ2102017)一份,证明案件来源情况以及当事人销售的上述食品不符合规定的事实; 3.本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及相关照片打印件2张,证明本局执法人员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及相关文书送达的事实; 4.本局对经营者谢庆武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上述产品的事实; 5.当事人提供的线椒配送单记录、安化县梅城镇代红蔬菜水果销售店《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购进上述不合格产品的事实。 6.当事人提供的电脑系统中线椒销售明细打印件一份, 证明当事人销售上述不合格产品的事实; 7.本局向当事人送达的《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顺序号NCP21430923569531874)、《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各一份、《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一份及相关送达回证,证明本局依法履行职责,向当事人告知相关权利义务的事实。 2021年8月2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行政告知书》安市监罚告〔2021〕15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不合格食品案,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项1目之规定,可减轻处罚 。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二)项的规定,本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项1目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46.28元 2.罚款2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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