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字〔2021〕164号
作者:安化县市监局 发布时间:2021-09-26 16:29 信息来源: 县市监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1〕164号 当事人:安化县清塘心安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安化清塘心安商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23MA4MQ3BR5R 住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清塘铺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袁心安 身份证件号码:4323261982******11 当事人袁心安于2018年07月31日在清塘铺镇市场监督管理所注册登记,投资5万元,位于安化县清塘铺镇清塘社区开设营业执照名称为“安化清塘心安商店”的门店开展预包装食品、初级食用农产品、日用品、水果、蔬菜、鞋类、烟酒零售经营活动,2021年7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所经营的门店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店内货架摆放的40包万利东方牌黄花粘米超过保质期,进货价90元每包,销售价95元每包,货值金额3800元;当事人于2021年7月10日左右销售了上述已过期大米一包,进货价90元/包,销售价90元/包。当事人经营过期的大米货值金额共计3890元,违法所得90元。本局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依法进行了扣押。由于当事人未建立进销货台账,也无具体的销售凭证,违法所得无法核实真伪。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1年07月21日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及身份情况; 2、 2021年07月20日本局在当事人门店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一份,2021年07月21日对当事人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2021年07月21日本局提取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照片打印件两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的事实情况; 3、2021年7月20日本局对当事人下达的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安市监强字〔2021〕04018号、《财物清单》文书编号:202104018、《延长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安市监延强字〔2021〕04018及相关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本局对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食品依法进行扣押的相关情况; 4、2021年7月20日本局对当事人下达的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安市监责改字〔2021〕04125号及送达回证一份,证明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的相关情况; 5、2021年8月2日本局对当事人经营的安化清塘心安商店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各一份,当事人提供的进销货台账记录复印件、过期食品召回公告打印件、张贴公告照片打印件各一份,食品供货商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食品出厂合格检测证明文件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积极改正违法行为,采取措施降低食品安全风险的事实情况。 以上证据均经当事人签名确认,本局均予以采信。 2021年8月2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行政告知书》安市监罚告〔2021〕152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十项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同时及时改正了违法行为并采取过期食品召回措施减轻了违法行为产生的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三条(二)项、第十四条(一)项及《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第十四章第一节5目的规定,可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十项的规定,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三条(二)项、第十四条(一)项及《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第十四章第一节5目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万利东方黄花粘米40包; 2.罚款2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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