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字〔2020〕141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9-26 16:50     信息来源: 县市监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字〔2020〕141号

当事人:廖伟香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30923MA4LNPDG0T

住所(住址):湖南省安化县清塘铺镇鱼水村

经营者:廖伟香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325241975******88

联系电话:199****1425

联系地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清塘铺镇***

2020年8月6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设的门店进行了监督检查,在当事人开设门店的货架上发现了未经肉品品质检疫检验的生猪产品“生猪肉”,但当事人无法提供肉品品质检疫检验证明材料。

现查明:当事人从安化县梅城镇农贸市场以26元/斤的价格进购19斤生猪产品“生猪肉”,以30元/斤的价格进行销售。至本局执法人员检查时止,还未有顾客来购买,无售出。以进购价计算当事人销售未经肉品品质检疫检验的生猪产品的货值金额为494元。

本案自审查立案以来,整个程序均按法律规定进行,程序合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 由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和个人身份信息。    

证据二、本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现场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的销售未经肉品品质检疫检验的生猪产品的现场情况。  

证据三、本局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未经肉品品质检疫检验的生猪产品的价格、数量、货值金额等情况。    

证据四、本局制作的《实施强制措施决定书》安市监强字【2020】04019号,《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场所/设施/财物清单》文书编号【2020】04019号、《扣押物品清单》各一份,证明本局对当事人销售未经肉品品质检疫检验的生猪产品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事实。

以上证据真实、合法且具有关联性能相互佐证,并经当事人确认无异议。本局于2020年10月1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安市监听告字【2020】124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申请听证。

当事人销售未经肉品品质检疫检验的生猪产品的行为,违反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未经肉品品质检疫检验的生猪产品;

2、处货值金额5倍的罚款(共计247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直接向安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0月23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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