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字〔2021〕69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9-26 16:59 信息来源: 县市监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字〔2021〕69号 当事人:安化县清塘铺镇万佳乐百货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30923MA4Q6KFP5E 经营场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清塘铺镇清塘居委 经营者:胡丽霞 联系方式:182****9224 住址:湖南省安化县清塘铺镇清塘居委 2021年4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隆力奇”洗发露和“黑人”牙膏。 经查:当事人于2018年12月19日在清塘铺镇清塘居委投资200000元成立“安化县清塘铺镇万佳乐百货店”,从事日用百货、小家电、厨房用品、箱包、儿童玩具、鞋类、小五金零售。本局于2021年4月9日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陈列有以下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1. “隆力奇新活力去屑洗发露”1瓶,由江苏隆力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苏妆20160055,执行标准:BG/T29679,限用日期:20200923。 2. “黑人牙膏”8盒,由香港好来化工有限公司监制,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0115,产品标准:Q/HLHG17。其中2盒“亮白动力黑人牙膏”限用日期:20210306,5盒“上品健齿黑人牙膏”限用日期:20200729,1盒“健康牙龈黑人牙膏”限用日期:20200425。 上述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由当事人于2019年1月18日从安化县梅城镇艳子日化批发部进购。当事人以12元每瓶的价格进购“隆力奇新活力去屑洗发露”6瓶,其中使用销售5瓶,销售价格是18元每瓶;以15元每盒的价格进购“亮白动力黑人牙膏”12盒,使用了10盒,销售价格为18元每盒;以8元每盒的价格进购“上品健齿黑人牙膏”12盒,使用了7盒,销售价格为10元每盒;以8元每盒的价格进购“健康牙龈黑人牙膏”12盒,使用了11盒,销售价格为10元每盒。库存的过期化妆品货值金额共计114元。由于当事人只保存了进货票据,未建立销售台账,已经销售出的过期化妆品的情况无法核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情况和主体资格。 2、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事实。 3、对当事人制作的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事实和经过。 4、执法人员对现场拍摄的照片14张,受委托人提供的进货票据2张,证明当事人正在营业的情况。 2021年5月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属于《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规定的违法情形,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且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 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隆力奇”洗发露1瓶,“黑人”牙膏8盒; 2. 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12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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