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字〔2021〕35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9-26 17:09     信息来源: 县市监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字〔2021〕35号

当事人:安化县清塘铺镇正货综合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30923MA4P46EB49

经营场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清塘铺镇清塘居委

经营者:李玉琼

联系方式:183****7228

住址:湖南省安化县清塘铺镇清塘居委

2021年3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拉芳”。

经查:当事人于2016年5月25日在清塘铺镇清塘居委投资230000元成立“安化县清塘铺镇正货综合商店”,从事预包装食品、化妆品等商品零售。2021年3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店检查,发现当事人李玉琼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这三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拉芳焗油垂顺 营养柔顺洗发露”,“拉芳清爽控油 营养柔顺洗发露”和“拉芳水润去屑 营养柔顺洗发露”是由拉芳家化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生产地址为汕头区潮南区国道324线新庆路段拉芳工业城,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0263,执行标准:QB/T 29679,限期使用日期分别是2020年9月14日,2020年8月18日和2021年3月8日。“拉芳焗油垂顺 营养柔顺洗发露”和“拉芳清爽控油 营养柔顺洗发露”这两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是在2017年12月份左右从安化县东坪镇雪儿日化进购的,当时一共进购了12瓶,进货价是10元/瓶,总共进购金额为120元。这批超过限期使用的化妆品从进购至检查之时总共销售了10瓶,以12元/瓶的价格出售,销售给了本镇居民,共计销售金额120元。“拉芳水润去屑 营养柔顺洗发露”这一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是在2018年10月份左右从安化县东坪镇雪儿日化进购的,当时一共进购了6瓶,进货价是10元/瓶,总共进购金额为60元。这批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从进购至检查之时总共销售了5瓶,以12元/瓶的价格出售,销售给了本镇居民,共计销售金额60元。库存的3瓶过期化妆品货值金额共计36元。由于当事人未建立进购和销售台账,也无相关进货票据,已经销售出的过期化妆品的情况无法核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情况和主体资格。

2、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限期使用日期化妆品的行为的事实。

3、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张宜中经营销售超过限期使用化妆品的违法事实和经过。

4、执法人员对现场拍摄的照片13张,证明当事人正在营业的情况。  

2021年4月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经营超过限期使用日期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且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拉芳”3瓶;

2.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 4月 14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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