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字〔2021〕70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9-26 17:12 信息来源: 县市监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字〔2021〕70号 当事人:安化县清塘铺镇荣兴综合批发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30923MA4PHHWT7M 经营场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清塘铺镇清塘居委 经营者:李长江 联系方式:152****3768 住址:湖南省安化县高明乡田庄里村李家台村民组 2021年4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海飞丝”洗发露,“高露洁”牙膏和“调皮宝”洗发沐浴二合一。 经查:当事人于2018年4月23日在清塘铺镇清塘居委投资100000元成立“安化县清塘铺镇荣兴综合批发商店”,从事预包装食品零售,日用品零售,卷烟零售。本局于2021年4月9日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陈列有以下3种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1.“海飞丝”2套,每套含有3瓶海飞丝洗发露,限用日期:20201017; 2. “高露洁”2盒,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0141,产品标准:Q/GLJZL5,限用日期:20210105; 3. “调皮宝”3瓶,卫生许可证:GD·FDA(1991),卫妆字号:29-XK-0503,生产许可证:XK16-1081420,执行标准:GB/T29679,其中2瓶“调皮宝洗发沐浴二合一(维C果香)”限用日期:20201027,1瓶“调皮宝洗发沐浴二合一(苹果清香)”限用日期:20200605。 当事人以42元每盒的价格进购“海飞丝”洗发露套装5盒,以50元每盒的价格销售了3盒,销售金额为150元,剩余2盒待售;以8.5元每盒的价格进购“高露洁”10盒,以10元每盒的价格销售了8盒,销售金额80元,剩余2盒待售;以10元每盒的价格分别进购“调皮宝洗发沐浴二合一(维C果香)”、“调皮宝洗发沐浴二合一(苹果清香)”5瓶和2瓶,以12元每盒的价格销售了“调皮宝洗发沐浴二合一(维C果香)”3瓶,销售金额36元,剩余2瓶待售;以12元每盒的价格销售了“调皮宝洗发沐浴二合一(苹果清香)”1瓶,剩余1瓶待售,共计销售金额278元。以上这几种化妆品总共进购金额是365元。库存的过期化妆品货值金额共计156元。 由于当事人未建立进购和销售台账,也无相关进货票据,已经销售出的过期化妆品的情况无法核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情况和主体资格。 2、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事实。 3、对当事人制作的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事实和经过。 4、执法人员对现场拍摄的照片16张,证明当事人正在营业的情况。 2021年 5月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属于《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规定的违法情形,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且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 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海飞丝”洗发露2套,“高露洁”牙膏2盒,“调皮宝”洗发沐浴二合一3瓶; 2. 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12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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