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字〔2021〕33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9-26 17:16     信息来源: 县市监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字〔2021〕33号

当事人:安化县清塘铺镇洋斌便利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安化县清塘铺镇洋斌便利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30923MA4M3A5Q2D

经营场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清塘铺镇太平村

经营者:杨超男

联系方式:136****6767

住址:湖南省安化县清塘铺镇******村民组

2021年3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拉芳”。

经查:当事人于2017年9月6日在清塘铺镇太平村投资110000元成立“安化县清塘铺镇洋斌便利店”,从事预包装食品零售,日用品零售,卷烟零售,家用电器零售和服饰零售。2021年3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店里检查,发现当事人杨超男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这批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拉芳”是由拉芳家化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生产地址为汕头区潮南区国道324线新庆路段拉芳工业城,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0263,执行标准:QB/T 1975,使用限期日期为2021年02月28日。这批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拉芳”是你店于2018年10月份左右以6.8元/瓶的价格从安化县东坪镇雪儿日化进购10瓶。至本局执法人员检查时总共以8元/瓶的价格销售了6瓶,共计销售金额为48元,库存过期化妆品4瓶,货值金额共计32元。由于当事人未建立进购和销售台账,也无相关进货票据,已经销售出的过期化妆品的情况无法核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情况和主体资格。

2、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的事实。

3、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事实和经过

4、执法人员对现场拍摄的照片10张,证明当事人正在营业的情况及违法销售化妆品的陈列情况。  

2021年4月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属于《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的违法情形,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且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拉芳”4瓶;

2、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直接向安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 4月14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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