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字〔2021〕34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9-26 17:20     信息来源: 县市监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字〔2021〕34号

当事人: 安化县清塘铺镇张宜中综合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安化县清塘铺镇张宜中综合商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30923MA4LW4YU0U

经营场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清塘铺镇**村

经营者:张宜中

联系方式:136****6776

住址:湖南省安化县清塘铺镇廖家村第五村民组

2021年3月2日,本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海飞丝”。

经查:当事人于2012年6月18日在清塘铺镇廖家村投资10000元成立“安化县清塘铺镇张宜中综合商店”,从事预包装食品零售,日用品零售,卷烟零售。2021年3月2日本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店里检查,发现当事人张宜中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这批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海飞丝”是由广州宝洁有限公司(代码P.X)生产的,生产地址为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河路-号,许可证字号为 GD-FDA(1990)卫妆准字29-XK-0020号XK16-1081147。限期使用日期为2020年01月06日。该批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海飞丝”是当事人于2018年4月份左右以5元/瓶的价格从安化县梅城镇进购,一共进购10瓶,至本局检查时以10元/瓶共销售了2瓶,库存8瓶,过期的化妆品货值金额共计80元。由于当事人未建立进购和销售台账,也无相关进货票据,已经销售出的过期化妆品的情况无法核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情况和主体资格。

2、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限期使用日期化妆品的行为的事实。

3、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张宜中经营销售超过限期使用化妆品的违法事实和经过。

4、执法人员对现场拍摄的照片5张,证明当事人正在营业的情况。      

2021年4月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经营超过限期使用日期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且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海飞丝”8瓶;

2.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直接向安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14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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