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字〔2021〕27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9-26 17:28 信息来源: 县市监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字[2021]27号 当事人:安化县清塘铺镇婵娟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安化县清塘铺镇婵娟商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30923MA4M1L1X07 经营场所:安化县清塘铺镇*****组 经营者:熊婵娟 联系方式:173****7261 住址:湖南省安化县清塘铺镇*****组 2021年1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安化县清塘铺镇**村开设的“安化县清塘铺镇婵娟商店”不能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 经查:当事人于2017年8月份在清塘铺镇**村以自建房一楼的一间门面当做经营场所,投资2万元成立“安化县清塘铺镇婵娟商店”,从事预包装食品、日用品、卷烟和五金零售,但一直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经查,可核实当事人共进购4次食品,进购货值金额共计2060元。由于当事人未建立台账,违法所得无法统计。当事人于2021年1月12日补办了《食品经营许可证》,改正了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佐证: 证据一、当事人的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情况和主体资格。 证据二、本局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销售的事实。 证据三、本局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当事人提供的商品进货单据复印件十张,证明当事人无证销售食品的时间、数量、价格等情况。 证据四、执法人员对现场拍摄的照片6张,证明当事人正在营业的情况及违法销售食品的陈列情况。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2021年3月1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罚听告字(2021)28号]。 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对证据发表意见。 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食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条第(二)项裁量基准中第1目的规定,本局对当事人减轻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23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