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字〔2021〕99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1-10-09 11:56 信息来源: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字〔2021〕99号 当事人:安化县城南一可豆捞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23MA4RLAIK09 住所:*** 经营者: ***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安化县城南区城南社区恒太城四楼4F003-4F006号 2021年04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块冻虾仁”外包装袋上未载明食品的名称、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成分或者配料表、产品标准代号、生产许可证编号、贮存条件等应标明的事项。食品原料“臻品毛肚”超过保质期限,其制造商:重庆浩雅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01008,保质期:0℃至5℃三个月、-18℃以下六个月,净含量:500克,数量为2包。本局依法对上述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以及过期的食品原料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该“块冻虾仁”是当事人从长沙市雨花区广霖食品经营部进购,一件(三包),进价245元。库存一件(3包),库存货值245元。“臻品毛肚”是当事人2020年10月份在长沙参展时购买,进购数量2包,用于制作“空运新鲜脆毛肚”,进购价格20元一包,库存2包,库存货值金额40元。上述食品货值总金额285元。 至本局调查时止,因当事人店铺未建立完整的经营台账,也不能提供完整的凭据,上述食品具体销售数量和获利情况无法查明。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及个人身份信息。 2、本局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现场照片8张,证明当事人经营的现场情况。 3、本局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进购、销售“块冻虾仁”与“臻品毛肚”的事实经过。 4. 由当事人提供的“块冻虾仁”与 “臻品毛肚”食品包装袋各一个,销售菜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及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事实。 5、本局制作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送达回执》各一份,证明本局对当事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事实。 6、整改后现场笔录一份,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积极改正违法行为,消除危害后果的事实。 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照《湖南省食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说明》第十条第(一)项、(五)项及《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五条第(二)项裁量基准中第2目的规定。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项1目之规定,本局鉴于你店积极配合调查与积极改正,且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对你店从轻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过期食品原料:“臻品毛肚”2包;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块冻虾仁”3包; 2.对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罚款3000元,对过期食品原料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8-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17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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