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字〔2021〕120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7-21 15:37     信息来源: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字〔2021〕120号

 

当事人:湖南圣尼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30100MA4PKJPP1R

经营场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天顶街道环湖路1177号金茂广场北塔写字楼1706号

法定代表人:龚祖宋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1*

住址:湖南省*

本局查明,当事人于2018年5月18日成立,办公场所位于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天顶街道环湖路1177号金茂广场北塔写字楼1706号,从事化妆品、卫生用品等产品的销售。

为实现推销产品的目的,当事人于2021年3月在湖南省安化县梅城镇、东坪镇两地组织开展“圣尼娜”产品推销会议,在会议现场的宣传展板、宣传册、及会议宣讲演示的PPT中,宣传“旗下产品是由湖南中医药研究院、云南高原植物研究所联合皮肤学、生物学、植物学领域的科技人才共同组建的‘SERLENA实验室’研发”,取得并标注了“GMP十万级认证药标无菌工厂、美国GMPC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国际IS09001质量体系认证、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的标志,并宣传“中国科学院、湖南中医药研究院、云南农业大学、云南高原特色植物研究院”是战略合作伙伴的内容;同时当事人在会议现场发放给参会人员的宣传册、以及给参会人员演示的PPT当中,宣传“状囊肿痘痘 4个月修复痘痘”、“敏感肌肤 一个月修复”、“敏感肌肤……使用圣尼娜一段时间后,脸上的痘痘红血丝全部消失”等内容。

上述宣传内容涉及当事人所售产品的质量、功能,涉及当事人的产品研发和质量控制管理能力,但当事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所宣传内容的真实性。且当事人在陈述中明确承认,这是为了宣传当事人的形象,扩大当事人的影响力,更好的宣传产品的性能效果,以达到促销的目的虚构的宣传内容。

当事人在梅城镇、东坪镇召开的产品推荐会上销售圣尼娜产品的违法经营额共计30352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及法定代表人身份情况。                                                       

2. 本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提取的产品包装标识物、会议现场发放的宣传册、会议宣讲的PPT文档打印件、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组织召开产品推销会推销“圣尼娜”品牌化妆品,会议现场通过宣传册、现场展板、演示讲解的PPT资料宣传所销售的“圣尼娜”化妆品的质量、功能及当事人的产品研发和质量控制管理能力。

3. 对参加圣尼娜产品推销会的消费者调查笔录的4份,证明当事人在安化东坪组织召开的产品推荐会,会议现场通过宣传册、现场展板、演示讲解的PPT资料宣传所销售的“圣尼娜”化妆品的质量、功能及当事人的产品研发和质量控制管理能力。

4.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2份,“圣尼娜”(SERLENA、ST.NYNA)商标注册证、受委托生产“圣尼娜”品牌化妆品的广州亿通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和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合同、化妆品产品备案凭证、产品检验报告复印件,圣尼娜产品销售目录、《我公司在安化召开的圣尼娜产品推荐会及销售产品的情况说明》等资料,证明当事人所推销的化妆品委托他人生产,使用自有的“圣尼娜”注册商标;证明当事人的宣传内容涉及所售产品的质量、功能,涉及当事人的产品研发和质量控制管理能力,当事人明确承认这是为了宣传公司的形象,扩大公司的影响力,更好的宣传产品的性能效果,以达到促销的目的虚构的宣传内容;证明当事人销售产品类别、价格、数量、金额等事实。

5.《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通知书》(安市监询通字〔2021〕02003号)1份,证明本局要求当事人提供推销产品所宣传内容的真实性的证明材料,当事人不能提供的事实。

本局认为,当事人以会议营销方式对所售产品的质量、功能及对公司的产品研发和质量控制管理能力作虚假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项第1目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401。缴款项目:工商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2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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