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市监局以案释法
第四期
作者:法制股     发布时间:2021-10-20 14:44     信息来源: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某钨业有限责任公司使用

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案

案情简介

当事人在生产活动中使用的锅炉设备型号为LSC1-0.8-AⅡ,属立式锅炉、固定双层炉排,额定蒸发量为1T/H,额定蒸汽压力为0.8MPa,燃料种类为二类烟煤,为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根据国务院印发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湘政办发[2013]77号)及益阳市政府办关于印发《益阳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益政办发[2014]27号)的要求,该锅炉属于文件内容中所要求的淘汰类燃煤锅炉,且于2019年10月30日被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的淘汰类产品目录(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第三类第二条第七项第66目所指产品),属于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

本局于2019年6月26日及2020年11月26日对当事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二次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上述锅炉。2021年5月31日本局检查发现当事人再次使用上述锅炉,本局依法对该锅炉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仅是众多查处的使用不合格特种设备的案件的缩影。从近几年查处的案件看,发现大多数单位在收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都能积极整改,但有的因种种原因却仍在使用不合格的特种设备,埋下了特种设备事故的安全隐患。市监部门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履职的主动性,督促企业拆除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燃煤锅炉,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推进企业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守住蓝天白云,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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