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字〔2021〕109 号
作者:刘畅文     发布时间:2021-07-12 17:18     信息来源: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字〔2021〕109 号

当事人:安化县峰**食品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23MA4RUQ****

经营场所:安化县东坪镇上烟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谌*缘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1871176****

住址:安化县东坪镇上烟村

 

当事人位于安化县东坪镇*村,从事糕点、面包制造。

2021年6月4日,本局检查发现你店经营的下列食品超过保质期:①“莲祥馅料”,共计7袋,净重量:4.67千克,保质期:八个月,生产日期:20181016,数量6袋;生产日期20181004,数量1袋,进购价35元/袋;②“富俏早餐饼”,净重量:5公斤,保质期六个月,生产日期20200424,数量4箱,进购价38元/箱。本局依法对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明,“莲祥馅料”是当事人从网上进购,数量20箱(3袋/箱),“富俏早餐饼”是当事人于2020年7月从东坪镇湘资市场谌毅食品店购进。“莲祥馅料”主要用于制作绿豆饼,“富俏早餐饼”用于制作南瓜饼。至本局调查时止,超过保质期原料库存货值金额共计 397元。因当事人未建立完整的原料进购、投放、销售、出库等关键控制点台帐,其使用过期食品原料生产制作的食品销售额及违法获利情况无法查明。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个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市场主体资格和经营者个人身份情况。

2、本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拍摄的现场照片6张,证明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现场情况。

3.本局制作的《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证明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4、2021年6月4日本局制作的《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一份,证明本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的情况。

5、本局制作的实施强制措施文书一份、证明本局依法对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6、本局制作的询问笔录两份,证明当事人使用的食品原料来源、使用情况等事实。

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起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七项的规定,依据《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项3目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过期食品原料:“莲祥馅料”7袋、“富俏早餐饼”4箱;

2、罚款25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60日内向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 月 7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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