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字〔2021〕142号
作者:刘畅文 发布时间:2021-08-16 17:28 信息来源: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字〔2021〕142号 当事人:安化县耀*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23MA4QM2**** 经营场所:安化县东坪镇*社区*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曾* 身份证号码:430923******** 联系方式:1378677**** 住址:湖南省安化县柘溪镇桥**** 当事人设立安化县东坪镇*社区*组,从事预包装食品、卷烟、日用品零售 2021年6月21日,本局检查发现当事人货柜上陈列经营有如下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包括: 1、广州宝洁有限公司生产的海飞丝去屑洗发露1瓶,净含量400ML,限期使用日期2021年05月18日,销售价42元/瓶。 2、广州宝洁有限公司生产的潘婷丝质顺滑洗发露1瓶,净含量为400ml,限期使用日期为2020年07月24日,销售价32元/瓶。 3、苏州绿叶日用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爱生活清盈柔顺护发素”3瓶,净含量500ml,限期使用日期为2021年6月9日,销售价29/瓶。 4、苏州绿叶日用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爱生活清盈柔顺洗发水”3瓶,净含量500ml,其中限期使用日期为2021年5月14日的有2瓶,其中限期使用日期为2021年1月7日的有1瓶,销售价29/瓶。 本局依法对上述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明,当事人经营的上述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潘婷和海飞丝是长沙高桥市场进购的,爱生活清盈柔顺洗发水和护发素是东坪镇的苏州绿叶日用品有限公司进购的,现场库存按销售价格计算货值金额共计248元,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具体销售数额和获利情况无法查明。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市场主体资格和经营者个人身份情况。 2、本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拍摄的现场检查照片6张,证明当事人在其卖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现场情况。 3、本局制作的实施强制措施文书一份、证明本局对当事人涉案物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4、对当事人曾敏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通过其卖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事实。 5、由当事人提供的《召回公告》照片一份,证明当事人积极主动消除危害影响的事实。 本局于2021年8月5日向当事人下达安市监罚听告字〔2021〕124号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局提起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陈述如下:当事人积极张贴召回公告,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经营的商店因疫情影响,以及受网店强力冲击,经营困难,难以维持生计,生意受很大影响,请求减轻处罚。经本局调查核实,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正当,程序合法,本局予以采纳。 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减轻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经营的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2、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60日内向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 月 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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