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字〔2021〕177号
作者:刘畅文     发布时间:2021-10-22 17:32     信息来源: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字〔2021〕177号

当事人:安化县云*食品商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23MA4R2M****

经营场所:安化县东坪镇民主社区萸江农贸市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波

身份证号码:430124********

联系方式:1917374****

住址:湖南省宁乡市双江口镇********号

当事人位于安化县东坪镇萸江农贸市场冷冻区Q1号门面,从事预包装食品零售(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

2021年8月17日,本局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下列食品超过保质期。

1. 标称常用去骨鸭掌,可见标签标注“常用去骨鸭掌”,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2020年6月2日,重量:500克,生产商:和县西埠镇锦程冷冻食品厂,执行标准:SB /T10379-2012,货架上陈列数量,1包,售价:8元/包。

2. 标称千叶豆腐小串,可见标签标注“千叶豆腐小串,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2020年7月19日”等标识。货架上陈列数量:2袋,售价:12元/袋。

3、标称高端熟羊杂,可见标签标注“高端熟羊杂,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2020年1月30日”等标识。货架上陈列数量:25袋,售价:19元/袋。

4、标称鑫诚肉串,可见标签标注“鑫诚肉串,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2020年4月15日”等标识。货架上陈列数量:18袋,售价:11元/袋。本局依法对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明,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购于长沙红星市场“常用去骨鸭掌”进购2件(20袋/件),售出39袋。至本局调查时止,现场库存货值金额共计705元。因你商行未建立台账,也不能提供完整的经营凭证,食品过期后的具体销售数额和获利情况无法查明。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及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市场主体资格情况和经营者个人身份情况。

2、本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拍摄的现场检查照片5张,证明当事人在其卖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包括品种、标签标注内容、库存数量、以及执法人员现场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等事实。

3、本局制作的实施强制措施文书、证明本局对当事人涉案物品实施强制措施情况,包括扣押物品的品种、数量、规格、标识等情况。

4、本局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通过其卖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包括品种、数量、价格及未严格履行进购查验制度、未建立相关台帐等事实。

5、2021年9月3日由当事人提供的《召回公告》照片二份,证明当事人积极主动消除危害影响的事实。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起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十)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采取召回、改正措施,积极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湖南省食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用说明第九条第二项》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项1目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减轻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常勇去骨鸭掌”1包、“恋佳千叶豆腐小串”2包、“高端熟羊杂”25包、“鑫诚肉串(鸡肉串)”18包;

2、罚款25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483801040003342,开户行: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执收单位编码:00316,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60日内向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18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

责任编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打印[打印] 收藏[收藏] 纠错[纠错] 关闭[关闭]